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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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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监护职责争执看学校对学生的责任两名初一学生在课间嬉戏,互相胳肢对方,其中一人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晕倒在地,口吐白沫,送医院后不治身亡。医疗诊断表明学生系猝死。家属将一起嬉闹的学生及学校一并告上了法庭。面对此案法院亦左右为难,经调解无效后,法庭认定虽然学生的死亡源于嬉戏,但没有证据表明另一学生存有过错,因此该学生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按公平原则,应给与死者家属5000元的补偿;学校在整个事件过程屮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显而易见,学校在这起事件中是不存在过错的。那么,学生家长为什么要将学校告上法庭呢?原因
2、多半在于,家长认为孩子进了校园,学校就成了孩子的监护人,就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无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对于学生家长的这一说法,学校当然不能同意,根据现有的规定,学校并非学生的监护人,对于发生在校园的伤害事故,学校并非像监护人那样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只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可见,监护职责Z争,背后体现的是利益之争,责任范围大小之争。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是否承担监护职责?先來看看监护职责的法律含义。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3、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三是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四是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我们想想看,未成年学生名下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是由学校来保管和保护吗?非也,其保管人、保护人是其家长。未成年学生耍从事购买房产、与演艺公司签约等民事活动,是谁代理他们进行交易呢?只可能是其家长,绝不会是学校。未成年学生与他人发生了法律纠纷,是谁坐在法庭上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仍然不可能是学校。显
4、然,学校不可能也无法履行对学生的监护职责。那么,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前面所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是一条关于监护人范围的穷尽性的表述,
5、其中并未将学校列入其范围。可见,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学校并非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除非学校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特别约定学校接受家长的委托临时承担部分监护职责(这样的情形极其少见)o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是不是意味着学校对学生的安全问题不承担责任?绝对不是,家长们完全没有必要担心学校在学生安全问题上的责任心会因此而减低。在学生的安全问题上,法律给学校上了另一道紧箍咒。按照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应当提
6、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对于业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有过错(即未履行前述职责),则应当承担与英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比较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担责),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则不担责)。对于学校而言,适用过
7、错责任原则,既可以督促学校勤勉、谨慎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又避免了无限制地加大学校的责任、影响学校正常运行的不良后果的出现;既对学生负责,又保护了学校的正当权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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