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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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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渎职犯罪中非物质损失认定之浅谈渎职侵权犯罪中非物质损失之认定石小磊摘要:正确界定渎职侵权犯罪后果对于准确定罪量刑有着极其重耍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对那些没有直接经济价值或者不能以货币计算其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性损失结果的界定,这有利于解决目前由于司法解释缺乏而给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带来的困难,避免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渎职行为得不到刑事追究现象的出现。为止确把握渎职侵权犯罪中的非物质性损失的内涵,及时准确惩治渎职犯罪,本文将就渎职犯罪非物质性损失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浅析。关键词:渎职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物质损失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了“法无明
2、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两种原则,其要求规定犯罪的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明确,不含糊其词或者模棱两可。但是,由于现行刑法部分条文的概括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犯罪困难。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中物质损失有着具体的量化标准,现实司法中容易理解和便于把握,而非物质损失却难以量化,不易掌握和确认,成为执法中的难点。司法实践中,一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因非物质性损害后果无法确定而得不到处理。因此,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的立法本意,对依法准确惩治渎职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
3、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一、非物质损失的概念根据“损失”是否可以用数量或者金钱的数额这一标准加以判断,可以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中的“损失”分为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是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健康损害或者财产上的毁损,是可以用数量或者金钱的数额进行计算的。非物质性损失,是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表现为非物质形态的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的政策、制度等不能有效地维护、切实地贯彻执行的一种状态。非物质性损失是不能用数量或者金钱的数额加以计算的,但可以通过考察民间的呼声、舆论的影响等途径确定其损失的
4、程度,即本文即将探究的重点。二、非物质损失的特征非物质性损失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外在表现形式多体现为权益性损失,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1、损失价值的不可量化性。司法实践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的危害结果并非都可以表现为人员伤亡和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的损失。而非物质性损失则不表现为有形的事物,难以量化,这是非物质损失的最大特点。如渎职行为导致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其他犯罪行为不能被及时追究、又如渎职行为导致国家或地方政府声誉严重受损等情况,这些就不能仅仅以经济价值或人员伤亡来认定其危害结果。非物质
5、性损失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同样构成渎职犯罪,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损失认定的符合常识性。渎职罪中物质性损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去衡量,但非物质性损失则不能依据数量标准去衡量,而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由法官、检察官去口由裁量。但自由裁量又不是随意裁量,也应有所参照。除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尊重社会公众的常识性认知。即以一般人的常识性认知來裁量非物质损失的严重程度。女口,对渎职行为引发或放纵刑事犯罪的行为,任何一个普通人都会认识到这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严重损害。因此,社会公众的常识性认知,是裁量非物质性损失严重与否的重要参照标准。
6、3・损失表现形式的多样性。非物质性损失作为渎职罪的结果形态之一,其不同于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物质性损失那样单一易辨,它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表现形式:(1)声誉性损失。如经媒体传播,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形象、社会权威、社会诚信等在国际上及县以上行政区划范围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秩序性损害。如引发和诱发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群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贵州瓮安发生的群众冲击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的恶性事件就是渎职行为引发的社会秩序性损害;(3)公众性损害。如致使大量假冒伪劣商品、食品、药品等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利益的;
7、(4)权益性损害。如导致公共资金、单位资金被大量挪用,公众资金被大量违规运用的;(5)社会性危害。如放纵或诱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的等等。三、完善渎职犯罪中非物质损失的标准冃前,我国法律法规对那些没有直接经济价值或者不能以货币计算其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性损失的规定过于概括,其中“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非物质损失标准既来自于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又來自于社会公众的一种综合评价。这往往会造成一些非物质损失的渎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处于难以认定状态,为正确把握渎职罪屮的非物质性损失的内涵,及时准确惩治渎职犯罪,笔者着重从以下层面进行了梳
8、理:第一,玩忽职守罪属于新刑法中渎职罪类中最常见、最重要的罪名之一,其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处罚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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