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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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若干问题探析一.股权的性质(一)•关于股权性质的若干解说。何谓股权?股权的性质是什么?无论是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此均未作出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大陆法系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股权既非债权,又非物权,而是基于股东地位而取得的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多种权利的集合体。我国法学界对股权性质的解说众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物权(所有权)说”。该说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其基本观点认为股权属于物权,在公司的财产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并称

2、这种现象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并不破坏“一物一权主义”的物权基本法则。“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权并不是对股东所有权的否定,只是股东所有权表现为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而不再是完整的所有权。”(2)“债权说”。该说认为股权的实质为民法中的债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早在1930年代,中国学者即有此说,认为“公司因商业而成立,股东享受公司赢利之实益,则其所处之地位,殆与债权人之地位无异。”迄至1980年代,学者郭锋认为“传统的股东权已经消失,股东所认股份是以请求利益分配为目的的附条件债权。也就是说,股东

3、对公司享有的财产权是一种债权。”而更有人认为“股权不是近似债权而根本就是债权。”(3)“社员权说”。该说认为股东因投资于社团法人或加入社团法人而成为其成员,并基于其成员资格在团体内部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股东自益权与共益权。该说并认为股东享有社员权是作为产权交换的代价。刘凯湘教授亦持该观点,认为"财产利益和不具有财产内容的参与利益这两种利益的结合作为社员权的客体,止是社员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最主要特征,也正是不能将股东权泄性为物权或债权的最主要依据。”(4)“综合权利说”。梁彗星教授认为,“股权系综合性权利,既有非财产性质

4、的表决权,亦有财产权性质的获得股息和公司解散时取回剩余财产的权利,……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综合性权利”。(5)“独立说”。持此说的江平教授认为“股权只能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石少侠教授认为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实质上是与所有权和债权并列的一种权利。除上述主流解说外,尚有“公司法人所有权整体有机组成部分说”、“共有权说”等。(二).本文观点。以上各解说从不同角度诠释了股权的内在本质,无疑均有可取之处。笔者认为,股权的性质可以被视为是股权的内涵,股权的权能则可以被视为其外延,考察事物的外延往往可以揭示其内涵。-般

5、认为,股权的权能有多项,包括“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监督建议权和财产请求权。”显然,“所有权说”、“债权说”无法涵盖上述前两种权能,而“社员权说”不能很好地解释后一种权能。事实上,尽管股权“无疑当属私权范畴”,但较之同属私权范畴的一般单一的民事权利(所有权、债权等),其具有更多和更为复杂的内涵。对股权的定性应该从其本身的固有特点去考量,而不应“削足适履”,将其硬性归于某类既有的权利之中。从这•角度出发,笔者更倾向于“综合权利说”和“独立说”。一股权转让的性质及法律效果所谓转让,就其内涵而言,意味着某被转让物的权利归属发

6、生移转,就其外延来说,广义上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狭义上仅指买卖。(为行文所需,本文采狭义说)。如上文所述,股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新型权利形态。与一般物品买卖关系有所不同,股权转让在本质上属于权利的买卖。股权系公司股东独有之权利,股权的持有与股东身份的存在不可分离,全部股权的转让将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而非股东对任何数额股权的受让将使其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在股东与非股东发生股权转让或者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构成将发生变化;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出资数额的变动,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运

7、行规则是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一点在《公司法》第40条、第44条等规定中显露无疑),因此,股权的转让也将使公司内部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进而可能产生的结果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方向乃至利益的诉求都有可能发生相应的更动。“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的转让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因此,股权转让与一般买卖关系更进一步的区别在于:它对作为非当事方的第三人(公司)产生直接而显著的影响。三.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股权转让作为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实施。根据一般合同法理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性质完全

8、不同的概念,两者处于不同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至46条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区别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立法意图。有鉴于此,本文分别从成立与生效两个方面来探析股权转让合同。(1)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它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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