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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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新发展蔡元庆关键词:H本/商法/董事/责任免除内容捉要: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改善公司内部环境的角度出发,日本的立法部门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定为新世纪商法修改的中心议题。在2002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商法修改案中,作为减轻董事责任的一种方法,日本修改了董事责任免除制度。本文结合其中的相关规定,探讨减轻董事责任的必要性和应采取的方法。在所有与经营分离的现代公司中,董事在公司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力。与此同时,董事在公司的地位也决定了他们必

2、须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当董事违反了这些义务,就应该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强化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各国公司法中不仅规定了董事责任的内容,还制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等一系列追究董事责任的制度。但是,考虑到企业活动中存在着巨大的经营风险,严格董事责任的结果意味着董事随时可能因为决策中的失误而被追究巨额的赔偿责任,这可能会严重挫伤董事在经营中甘冒风险、大胆决策的积极性。因此,从确保公司经营健全发展的角度出发,应该有一种可以适当免除董事经营责任的制度,减轻公司经营者在经营决策中所承担的风险压力。对此,各国

3、公司法中大都制定了与董事责任免除相关的规定。其中,日本在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修改法中,对董事责任免除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应该充分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日本修改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背景及过程1、日木I口商法中的董事责任免除制度及其问题日本旧商法第266条第5项规定,董事对公司的责任,非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不得免除;但对于董事因发生与公司交易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则可以不拘上述规定所限,只要经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3以上的多数通过,即可免除(日本商法266条第6项)。按照日本学术界的…般解释,制

4、定如此严格的责任免除条件的理由,…是为了以此來进一步强化董事对公司的责任;二是为了鼓励股东更多地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监督公司经营。由于日本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权属于单独股东权,如果仅仅规定股东多数即可免除董事的责任,则无异于否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单独起诉权。因此,在董事责任免除与责任追究两者之间,立法者对后者给予了更多的重视。但是,虽然日本的立法者通过上述规定保护了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的单独起诉权,但是50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了这项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第一,在股份大众化,分散化的当今社会,如果需要征得公司全体股

5、东的同意才能免除董事的责任,实质上无异于排除了大公司董事对责任免除制度的适用。第二,从大公司的经营特点來看,董事的决策失误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往往较为巨大,而相对于该董事们从公司所获得的报酬而言,完全赔偿这些损失有时是不可能的,而且对于董事个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第三,在有些诉讼中,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但是,由于和解的结果常常会减轻被告的一部分赔偿责任,此吋如果仍以全体股东同意为要件,那么诉讼中的和解将变得非常困难。第四,对于按照母公司的指示执行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董事来说,当其业务行为

6、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如果公司的全体股东(母公司)同意,子公司董事的任何责任均可以得以免除,这是否超出了责任免除制度的范畴?第五,该制度自1950年实施以來,到1993年四十儿年的吋间里,FI木各级法院所受理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总共才只有43件。可见,影响股东代表诉讼有效利用的原因与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严格与否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六,一般认为,公司与董事的关系是基于民法上的委任关系。按照民法中委任的有关规定,只要本人同意无论事前还是事后都可以免除受任人的责任,而在公司中本人的意思原本由多数股东的意见來决

7、定,因此,对免除董事对公司的责任设置更加严格的要件,缺乏足够的理论根据。2>1993年的商法修改及其带来的影响如上所述,由于长期以来追究董事对公司责任的代表诉讼制度在日木并没有得到广泛利用,因此虽然日木I口商法中的董事责任免除制度存在着种种问题,但并没有被充分表现出來。而从1993年FI木各地法院所受理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来看,无论提起数量、还是诉讼标的额都相对比较小,这都不足以令立法部门重新考虑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重要性。但1993年的商法修改,将长期制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诉讼手续费一律统一为8200日元

8、(商法第267条第4款);另外,股东胜诉吋还可以向公司请求偿还所需的调查及诉讼费用(商法第268条之2第1款)。这一修改大大减轻了股东的负担,股东代表诉讼的数量在随后的几年里出现了大幅度增加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岀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实现了立法者增强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意识,强化董事责任的立法目的。但同时,任何股东都可以简单地提起代表诉讼,不仅给公司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威胁,而且也大大增加了滥用代表诉讼制度的可能性。因此,如何防止股东代表诉讼的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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