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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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制度研究摘要: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制度不能为受害人提供相对充分的保险保障。本文引用法院审判的一起案例,从中找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进而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关键词:赔偿限额;问题;制度完善1我国目前交强险赔偿限额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1我国目前交强险赔偿限额制度的相关立法保险责任限额,是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最高额度,体现为保险金额。我国目前冇关交强险赔偿限额制度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

2、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I•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

3、险事故所冇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在立法例上,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有不同的分类模式,根据是否区分受害人人数而设定不

4、同的责任限额,分为事故限额与受害人限额。若将这两种模式进一步区分,可分为受害人概括限额、受害人分项限额、事故概括•限额、事故分项限额四种模式(不考虑保障的侧重点,该四种模式对于受害人的综合保障程度是依次降低的)。由以上法律条文可知,《交强险条款》第六条正式确立了我国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模式为“申故分项限额模式”。1.2我国交强险赔偿限额制度在实践中凸显出的若干问题为了更好的说明问题,下面以两个案例为切入点,案件的字号分别为(2010)公民一初字第930号和(2010)杭余民初字第2225号,两个案件的基木情况如下:2010年5月26口,闫某、秦某夫妇驾驶无号牌小手扶拖拉机性质,被姚某驾驶的

5、货车(该车挂靠于某运输公司,姚某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追尾相撞,导致闫某,秦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姚某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闫某承担次要责任,秦某无责任。因各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闫某夫妇以姚某、某运输公司和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17935.00元、误工费609.97元、护理费931.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0元、交通费105.00元、车辆维修费1305.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16261.18元(其中医疗费10000.00元、车辆损失费1305.00元、误工费3611.94元、护理费1

6、144.24元、交通费200.00元);其他费用山被告姚某承担,被告某运输公司负连带责任。2010年6月4日,黄某驾驶皖J号拖拉机(该车投了交强险),与对向车道的陈某的浙A号轿车发生碰撞。经公安交警部门认泄,黄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耍责任,事故发生后,因事故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陈某将黄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87000元、施救费700元、定损费500元,合计88200元,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因交通事故损失的车辆修理费87000元、施救费700元、定损费500元,合计88200元。综观

7、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交强险赔偿限额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立法的模糊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依据不同标准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在第一个案例中,法院依据《交强险条例》)以分项限额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判其赔偿两原告医疗费10000元;第二个案例屮,法院依据《道交法》以概括性限额标准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判其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87000元。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交强险责任限额并不是《道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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