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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浅论民事再审启动制度的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论民事再审启动制度的完善.目 ; ;录 ; ; ;一、现行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法律规定及其特点4 ; ;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特点4 ; ; ;1相关法律规定4 ; ; ;2、特点5 ; ; ;(二)程序与裁判结果的关系及程序价值体现的基本原则 ;7 ; ; ; ;1、程序与裁判结果的关系 ;7 ; ; ; ;2、程序价值体现的基本原
2、则7 ; ; ;二、现行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法律规定及特点 ; ; ; ;1、相关法律规定•••8 ; ; ; ;2特点 ;8 ; ; ;(二)对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思考9 ; ; ;三、民事再审启动时限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11 ; ;(一)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11 ; ; ;(二)国外相关的立法规定及完善建议 ; ;12内容提要:本论文根据现代民事诉讼
3、的基本理论,对民事再审启动事由、再审启动主体,再审启动时限三个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启动制度进行深入探讨。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事由具有未先定,重实体轻程序和可操作性差,以及存在的一些弊端,通过该文进一步提出了根本原因,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对程序价值的忽视,首先指出了程序的公正与裁判结果的公正为正向相关的关系。程序越是近于公正,越有利于裁决结果的公正,程序越远离公正,越难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其次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具有多元性的特点,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以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有悖于诉讼职能,诉讼目的以及裁决效力等基本诉讼理论,认为人民法
4、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违背了中立原则,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规定,应当取消。根据诉讼理论,主为只有当事人才是真正启动再审之诉的法律主体。最后,针对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启动受客观真实理念的影响,缺乏对启动再审时间限制,造成大量的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诉讼效率低下,认为民事诉讼程序不仅是发现事实真正的工具,其还有自身价值,既要体现程序公正,又要满足程序效益的要求,因此应受一定时间限制,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提出了我国应当建立再审时限的立法建议。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 ;抗诉 ;再审判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的深入,在民事法
5、律领域更加重视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颁行于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反映的诉讼观念,已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民主、法治的需求,尤其是民事再审启动制度的相关规定非常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体现了法院对民事权利纠纷过度干涉的职权主义色彩。违背了私权自治,程序自由等现代民事诉讼的法治理念。 ; ;一、现行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法律规定及其特点 ; ;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特点1、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条文中,分别为:第177条第1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
6、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179条第1款:''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
7、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第185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 ;第2款规定:"地方
8、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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