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

江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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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江津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现将《江津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月19日江津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总则(一)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

2、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

3、分所称的“以上电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二)工作目的为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订本预案。(三)编制依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江津区

4、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和使用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预案有关规定执行。二、应急指挥小组及职责(-)成立组织机构江津区城乡建委委员会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全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和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指挥小组组成组长:区城乡建委分管副主任副组长

5、: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区城乡建委建管科科长、区建设执法大队大队长、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组员: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区城乡建委建管科、区建设执法大队、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相关人员。专家工作组:由江津区从事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作为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完善日常车辆、物资配备,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人力、物资、资金的保障。(三)指挥小组主要职责1•拟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2•建立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指导、参加事故调查与处理。3•配合市建委

6、,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4•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5•总结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四)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1•专家工作组由本区从事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专家工作组主要职责: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三、预防与预警机制(-)预防措施1•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机制及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

7、处置水平。2•根据日常监督、巡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以预防为主,通过梳理质量通病治理措施,加大巡查、抽查力度,坚决杜绝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的发生。从源头上加强对参加单位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切实提高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责任单位的质量意识。对履职不到位的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二)信息沟通与上报质监站各监督组及时了解所监督工程的质量状况,发现质量隐患及事故苗头时应及时上报分管副站长、站长,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应急处置流程(—)上报时间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

8、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质监站立即向区城乡建委如实上报。在应急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工作人员通信畅通。(二)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初步估算的经济损失。2•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3.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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