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道路检查法律法规适用

林业道路检查法律法规适用

ID:46110177

大小:62.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20

林业道路检查法律法规适用_第1页
林业道路检查法律法规适用_第2页
林业道路检查法律法规适用_第3页
林业道路检查法律法规适用_第4页
林业道路检查法律法规适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林业道路检查法律法规适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林业道路检查法律法规适用一、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

2、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二、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行政处罚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

3、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

4、、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三、办理野生动物准运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

5、、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

6、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的,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四、违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违

7、法金额二至八倍罚款。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至二千元罚款。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1994]35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函》工商市函字[1994]第134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