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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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60611(颁布时间)19960611(实施时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文号)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预算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屮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市、区)长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

2、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财政、地税部门具体组织财政收支的管理;(-)有利丁促进财政、地税以及其他部门依法行使预算管理职权;(三)有利丁实现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耍内容:(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以及预算执行屮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财政、地税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

3、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或者返还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债务还本付息情况;(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七)木级有预算收入缴纳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缴纳预算收入的情况;(八)本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九)省长、市长(专员)、县(市

4、、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木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二)木级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情况。(三)各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收支情况。第六条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下级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5、以及关系本级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在审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木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综合或者专项报告,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木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八条县级以上财政、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财政、地税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二)本级

6、预算收支执行和地税部门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三)综合性财政、地税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木部门决算草案。第九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制定审计计划和方案,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及吋组织专项审计调查。第十条审计机关对财政、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

7、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第-1-一条审计机关对财政、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应当纠止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有关内容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木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需撤销批准该项决算决议的,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十三条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子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1997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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