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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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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赋予权利义务论文法制日报2004年8月5日第三版社会新闻版刊登一篇文章。其眉标为“银川出租车恢复营运,自治区法制办主任就事论法-”,正标为“司机罢工有悖宪法”。文章引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办主任任高民的话称:“现行《宪法》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没有规定公民的罢工自由,尤其是通过政府特许取得的涉及公共事业经营权的经营者,必须履行为公众服务的法定义务。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以不妨碍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为前提。银川市出租车司机的一些做法与《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有悖。”有关银川出租车停运风波已在贵报8月
2、4日第三版报道,具体情况我不想重复。我只想就任主任的观点谈一点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司机罢工行为与宪法并不相悖。理由如下:第一、对于公民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这同行政机关执法不同,行政机关的行为准则是:“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大家都知道,法律特别是宪法,是无法也没必要对公民的任何一项自由都做详细规制的。而公民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范,就可以任意做自己想做的事。纵观中国近代史,罢工的事件少吗,那是那些人的自由。再看有关国际法规定,罢工同样也是人的自由。当代的中国人难道就突然地失去了这种自由吗?请任主任去查一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哪一条剥
3、夺了公民罢工的自由?“法无明文禁止”的领域就是“自由”的领域,“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自然也不可能是“违宪”-“有悖宪法”的行为。第一-、自由和权利不完全一致。任主任在谈话中却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如前所述,自由就是可以做一切法律不禁止的事。权利的范畴就相对小T,权利是经法律确认并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而任主任先说公民没有罢工的自由,而后却大讲起公民该如何如何行使权利来。既然罢工不是公民的权利,甚至连自由也算不上,干嘛大谈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以不妨碍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为前提”呢?这岂不是前后矛盾。以宪法对权利行使的约束条
4、款拿来约束公民的自由,法律没有赋予任何人这样的权利或权力。谁这样做,谁就“有悖宪法”。第三,当地政府要不要检讨一下自己的行为?法制日报报道:“7月28日出版的《银川晚报》刊登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这个《办法》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银川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该《办法》经媒体刊发后,立刻在该市出租车行业引起轩然大波。一些出租车司机对政府收取有偿使用出让金表示出强烈不满,要求政府收回《办法》,以维护其合法经营权。对此,银川市政府高度重视出租车经营者的
5、意见和建议,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并于7月30日发出了《通告》,决定8月1日起实施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暂缓执行。”“8月2日晚,银川市政府通过当地媒体发布《通告》:《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不再执行。”月28口至29口是一套,7月30口至8月1口是一套,8月2日又是一套。地方性规章从产生到取消还不足一周的时间,这简直是儿戏。政府的行为是否有违宪的地方,是否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权威何在?政府要不耍为出
6、租车停运风波负责?若不是司机罢工,这样的法岂不是要实施下去?凡事多检讨自己吧,这才是政府公信力的最佳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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