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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平乐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流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平乐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流程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2017年修订)的通知》(桂建发〔2018〕3号)规定,农村危房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或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资金发放的程序进行。一、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一)拥有当地农村居民户口簿(公安部门颁发),并在当地农村居住,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无房户(无房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提供)。(二)户主或家庭成员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中的任一种类型。(三)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多儿
2、子家庭中,有儿子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带有一个儿子),且户主现居住的房屋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为一级(D级)或二级(C级)危房或无房户。二、农户自愿申报农村危房改造实行自愿申报制度,—7—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均可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核和审批。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其亲属或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居住房屋信息、家庭经济收入、年人均纯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内容,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⒈农户
3、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户主应签字/按手印);⒉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⒊如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计生、军烈属等特殊贫困户,还需提供民政、卫生计生、残联和扶贫部门核发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村民委员会不受理申请的,农户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按程序办理。三、村级民主评议评议程序包括:(一)信息调查核实。村民委员会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现状家庭情况、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
4、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填写调查记录。(二)成立村级评议小组。—7—村委会组织建立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以下简称“村级评议小组”)。村级评议小组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二分之一,并确保当年提出危房改造申请的农户所在的村民小组都有代表参加,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支书或村主任担任。(三)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民委员会接到户主申请后,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进行评议。村级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级评议小组成员参加(村级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由村级评议小组组长主持,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乡镇人民政府
5、危房改造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第一书记)必须参与,并按要求对村级评议小组成员和参会人员资格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核和监督。具体评议程序为:⒈介绍农户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家庭经济收入、危房等级和是否接受过其他补助建房等情况;⒉实施民主评议,遵循充分发扬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年度脱贫摘帽计划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农户危房等级和贫困程度,参考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顺序,采取无记名的方式投票,现场唱票,以票数多少从高至低进行排序,并当场宣布排序结果;⒊监督人员评议,参加评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危房改造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第一书记”)就
6、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⒋民主评议记录,包括记录会议评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7—村级评议小组组长、会议主持人、会议情况和农村危房改造先后次序名单排列结果等,由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并列入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四)张榜公示。在村级民主评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将评议先后次序的排列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及各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农户申请材料,及民主评议记录、张榜公示单(包括村委和村民小组公示,附照片)、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四、乡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民委员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的年度任务,按排序结果从高至低初
7、步拟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将初步拟补助对象名单、拟改造方式、拟补助标准等的审核结果,在乡镇及村级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拍照,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上应标明镇级举报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初步审核名单及村级评议结果等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经初审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申请户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书面说明理由,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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