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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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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丁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标签:质量保修是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制度,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常见、最主要也是产生争议最多的条款z—。在以往的实践屮,我们一般只单独采用保修期的概念。随着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2011年3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木》(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这些官方文件屮在保修期基础上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概念也渐渐应用到了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但是出于缺乏对缺陷责任期的研究,人们往往生搬硬奁相关条款,将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两者混淆。而在合同条款中只约定有保修期,并未出现关于缺陷责任期的条款。为了避免出现类似情况,我们対保修期和缺陷责任
2、期做一个辨析,以供读者参考。一、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來源和概念1、质量保修期的概念來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建设工稈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貝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用和保修期限内发牛: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工程承包单位对其完成的工程承诺的保修期限。2、缺陷责任期來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国
3、家发改委等部门2007年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给予了明确左义和约定:缺陷责任期是工程承包单位履行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承发包单位双方在介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根据合同约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口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丁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屮,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二、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同Z处通过了解了这两个期限的来源
4、和概念后,我们可以看出它们主要有以下儿个相同Z处:1、开始计算时间和同。这两个期限的开始时间都是自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开始计算。建设工程的保修期,口竣工验收合格之H起计算。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第19.1款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H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和应提前。”2、在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T程质量缺陷都有修复的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丿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约定: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H常维护工
5、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乂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3、修复费用都曲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也: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久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拒赔偿责任。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杳验的费用。经查验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三、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不同之处1、修复缺陷范I韦I和相应范I韦I所对应的期限不同根据《建设工程
6、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范殉与期限内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而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约定,发包人在使川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也就是说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冇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修复任何工程缺陷、损坏。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H起计算,其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而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
7、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缺陷责任期-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并口可以约疋期限的延长。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19.3款约泄:”曲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2、期满的效力不同质量保修期期满,保修义务消灭。根拯《标准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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