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运输中电报放货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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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贸运输中电报放货问题探析提单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新科学技术在航海领域的应用,船舶航行速度及码头装卸效率的提高,尤其在短程运输中,传统的提单流转过程不能适应这种高效快捷的运作。尽管现实中的问题如此尖锐,尽管不少承运人及其货方对无单放货中存在的风险有所顾忌,但由于有关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律规定与实务中的矛盾不可调和地共存,有些问题还将长期地对业界形成困扰。近年来,又一种有别于传统上的”凭保函无单放货”称之”电报放货(TELEXRELEASE)",俗称电放(以下同称

2、电放)的交货方式常在航运实务中出现,在近洋国际货物运输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出现的变通作法。在实践中对疏通货物、提高效率的确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针对近年来电放日渐增多的现状,本文分析电放的法律依据和风险等问题。借此引起外贸从业人员、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此问题的注意,并使托运人的利益得到进一步的维护。一、电报放货的涵义电报放货(TelexRelease.CargoRelease或ExpressRelease)简称电放,是指承运人或其装货港代理收到货物后已签发或应签发而尚未签发提单,根据提单上出口商(托运人)的要求在装

3、货港收回提单或不签发正本提单,以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形式通知卸货港代理将货物交给提单进口商(收货人)或托运人的指定方。出口商(托运人)申请电放,要出具公司保函(Letteroflndemnity)0保函的内容:托运人的名称、船名及航次、提单号码、开航日及无条件免责条款。当承运人同意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如密码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二、产生电放的概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运输已成为最为普遍的货物运输方式。而正本提单则是用以提货、结汇的重要单证。正本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有权要求承运

4、人交付货物,而承运人也负有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近年来航运事业快速发展,运输时间逐渐缩短,而提单仍然按照传统的流转方式,环节多、速度慢,造成货物已运抵目的港,提单尚未到达收货人手中,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提货。因此,逐渐产生电放等非正本提单以外的提货。为了使进口商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所以产生电放的做法,即托运人在提单延误的情况下,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进口商(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

5、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通信方式通知)其在卸港的代理人,将货物交给托运人指定的进口商。三、电放提单的操作方式1、出口商申请电放操作方式:①承运人不签发任何提单货代代办电放。②船东提单电放,货代签发正本货代提单。③船东签发正本提单,货代提单采用电放。④承运人直接电放。2、进口商申请电放操作方式:以信用证或托收为付款条件电放。首先,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出口商应该了解电放的基本概念。电放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就不能使用电放,因为UCP500

6、规定的海运提单要求是全套正本,而电放却要求出口商将全套提单交回承运人。如果买卖双方选择汇付作为支付货款方式时,由于买卖双方互相信任,且不需要以提单作为收取货款的保证,所以此时就可以使用电放。如果卖方对收取货款有任何疑问,就应注意电放后,能否安全、及时地收到货款。一般做法是进口商向出口商出具书面的保函(Letteroflndemnity)申请电放并承诺在信用证付汇中付汇保证。出口商得到进口商承诺的保函后出口商再出具书面电放申请书和其保函(LetterofIndemnity)向承运人申请电放将货物移交给进口商,而

7、船东所签发正本提单按UCP500要求正常在银行流转直至进口商交款赎单,同时进口商保证交款赎单后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四、承运人对电放的法律依据众所周知,提单已有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等赋予其定义加以规范。而电放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但这种情况非常特别,使提单的"准流通证券"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加交付自由转让的性质被消灭。目前还没有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法律给电放赋予定义和规范。如前所述,电放的原理是异地收回提单,然后交付货物。这种做法也是参照了在签发提单时的特殊情况,即“异地签单”的做法。但

8、是,"异地签单”仍然存在问题,且有人对其做法提出过质疑,可以说“异地签单”做法的后果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我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强调海运提单的作用和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责任。由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属流通证券,承运人负有依正本提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法定责任。几乎所有的海事法院均认定:“提单是货物物权凭证,”、“提单之物权包括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凭正本提单放货是承运人正确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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