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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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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法治取向的行政改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推行的历次行政改革,经常被归结为政府的口我革命。Z所以如此,是因为政府同时扮演着改革主体与对彖双重角色:一方面,行政改革以行政为改革对彖,行政改革具实是改革行政,包括政府职能转变、机构调整、人员精简、运行机制重塑等;另一方而,行政改革方案主要出自行政之手,下级行政机关的改革方案通常都要依法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因此,行政改革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这就意味着,推行行政改革无法绕过依法行政问题,针对任何一项行政改革措施,我们都可以对照依法行政要求作出合法为否的判断。我们发现,改苹开放以来推行的历次行政管理
2、体制改苹,越来越强调法制化意识,使得“改革的内涵从单--的以政府机构设査调整为主进一步扩展到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等相关领域”。当下正在全面推进的笫6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更是高度重视法制化,这集中体现为将建设法治政府当作改革的一项基本要求,将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制度建设当作一项主要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相协调;要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
3、行顺畅、监督有力;通过改革,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根木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木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今后5年,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加强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为实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冃标打下坚实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应当以转变职能为关键,以优化结构为重点,以依法行政为根本,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创新方式为条件。由此可见,在中央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作出的部署中,行政改革为依
4、法行政二者关系是辩证统一的:行政改革不能背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深化行政改革。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屮,无论是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还是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吋也是行政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此而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同时也应当是一个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二者并不矛盾。在行政改革实践中,不少地方和部门在处理依法行政与行政改革关系时,却将二者机械对立起来,认为二者是相互排斥、不可兼顾的:要推行行政改革,就不能苛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革难免要突破法律规定,改的往往就
5、是朿缚行政手脚的法律;要坚持和加强依法行政,就得耍求行政机关职权法定、依法行使,不存在法定的改革空间。这种片面看法似是而非。它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三种倾向:第一种倾向是容忍改革突破法律,认为行政改革可以不受不合时宜的法律的约束,允许所谓的“良性违法”,可以先改革、后修法,通过事后修改法律的方式实现改革的合法化。第二种倾向是对违法改革“零容忍”,要改革就得先修改相关法律,先修法、后改革,不允许超越于法律Z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搞行政改革。第三种倾向是一种折衷态度,企图通过一种错位处理的“辩证”方式来回避矛盾,认为行政改革与依法行政二者固然在具
6、体事项和特定领域等微观层血上关系紧张,但从整体和长远角度来看,二者Z间的冲突只是暂时的,总体上可以做到并行不悖。因此,只要行政改革在总体上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木要求,那么依法行政原则就可以容忍行政改革在局部突破法律-就其实质而言,这种“驼鸟”策略支持的仍然是行政改革对法律的突破,认为依法行政应当对违法的行政改革宽容、容忍甚至作出妥协。不言而喻,这三种倾向皆与通过行政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进而在两种意义上严重制约着建设服务政府H标的实现:一种是借口依法行政抵制行政改革,维护不正当的既得利益;另一种是借口行政改革损害法律权威,侵犯公众
7、的合法权益。正义的目标应当通过理性方式实现,正当的行政改革目标应当通过合法方式实现。那种以牺牲法律权威为代价的行政改革措施,无界于舍本逐末,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规定背道而驰。行政改范会改变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分配,一旦脱离了法律约束,就难免会扌Ullll异化,背离改革初衷。屮央将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当作行政改革的一个基本要求,这就旗帜鲜明地表明了一种法治化立场,即行政改革应当依法推进,不允许采取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于不顾的改革措丿施。依法推进行政改革,就是要求行政改革措施必须合法。不过,耍求行政改革坚持
8、法治化立场,强调的是行政改革措施的合法性,这不能被狭隘地理解为行政改革只能“华山一条道”,即先修法、后改革。相反,对于行政改革,法治化立场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具有多条合法化路径可供行政改革相机选择:第一,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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