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081090
大小:69.13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1-20
《刑事不起诉决定书范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刑事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刑事不起诉决定书范文范文一刑事不起诉决定书范文来源:发表时间:2012年06月22日浏览:346次被不起诉人朱礼,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0年10月18
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000年10月170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
3、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二00—年三月十五日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X检刑不诉【XXXX】XX号被不起诉决定人王XX,男,出生年月,出生地,身份证位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XX压塑制品厂工人,住XX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XX年X月X日经我院批准,同年X月X日由XX县公安局
4、执行逮捕。被不起诉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经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XX年X月X日移送我院。经审查查明:19XX年X月X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XX随同李X(已起诉)、朱XX(已起诉)到XX县XX转盘路个体户周XX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3斤,应付人民币790元,李X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0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XX又随同李X、朱XX到XX转盘路艾XX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XX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XX对李、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
5、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XX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XX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包XX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XX发觉,王抓住包XX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王XX在李X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包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XX不起诉,予以释放。被害
6、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检察员XXX19XX年X月X日刑事不起诉决定书范文范文三XX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2003)X检不字第XX号犯罪嫌疑人曾XX,男,现年龄XX岁,汉族,XX省XX县人,小学文化,家住XX县XX乡贾里村,农民。曾XX自幼读书,小学毕业后回家劳动,2003年2月到XX市威斯汀电化科技工厂干临时工,同年4月初回家劳动,4月25日因盗窃被我局收审,现在押。犯罪嫌疑人曾XX盗窃一案经我局2003年5月14日至21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犯有下列罪行:2003年4月22日凌晨,曾XX翻墙进入XX市威斯汀电化科技厂后又翻窗进入车间撬开工具桌抽屉,盗窃美国
7、产液压冲击钻一台,德国产手电钻一台,国产套面板子一套,总价值680元,后将赃物追回,发还失主。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曾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触犯了刑法第151条之规定,但罪行轻微,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X条第X款,决定不起诉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XXX2003年5月21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