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081061
大小:53.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11-20
《司法鉴定管理论文:浅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司法鉴定管理论文:浅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根据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决定和委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当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观察、测量、实验、比较等方法对其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科学活动。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实施,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开辟了全新的道路,十年来,国内一些专家、学者不断的研究、完善着司法鉴定体系,但在新情况下,建立一套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能力评估体系是强化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非常必要的。近段时间来
2、,笔者对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梳理总结了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影响制约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因而也引申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在此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仅供参考:一、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的现状(一)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基本情况。2005年10月1日起,《决定》出台后,于同年10月份经省司法厅批准,我市正式成立了由司法行政直接管理的“天门市维民司法鉴定中心”(现更名为“天门维民司法鉴定所”),专门聘请了有多年法医鉴定工作经验的两名专职鉴定人,还借助市一医原有的外科、骨伤科医生兼职行使临床法医鉴定,司法行政首次实现了鉴定队伍
3、零的突破,并相继成立了“天门惠通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二)目前司法鉴定管理科室的基本情况。司法局设有司法鉴定管理科,编制1人,司法鉴定方面的工作职能有: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延续和变更登记的初审和申报,司法鉴定人执法登记、延续和注销的初审和申报,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考核检查等日常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司法鉴定统计、总结和报告,组织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和协助省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等。(三)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基本情况。一是加强工作指导。指导鉴定所
4、制订并健全了疑难案件讨论、重大事项报告、现场评议、质量评估、投诉处理、奖惩考核、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制度,并把各项制度合理地结合到鉴定实施的各个环节。同时以鉴定机构省级资质认定为抓手,指导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提升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加强执业监督。建立每季检查制度,按照管理中不同阶段的侧重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情况进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对机构和违规鉴定人严肃责任追究。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在鉴定机构开展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并成立党支部,以党建促队伍建设。同时注重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对培育年轻司法
5、鉴定助理,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库,有力提升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二、当前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司法鉴定机构自身建设还需提高。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重眼前利益,轻长远考虑。主要表现在内部管理还不够规范,制度还不够健全,同时表现在对已有的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上还有存在表面化、形式化。鉴定人员存在行政管理与专业人员不分现象。个别鉴定人员既是鉴定的技术骨干,又是日常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给管理工作带来不便。二是重委托机关,轻管理机关。鉴定机构对委托单位的要求是相当关注的,而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日常规范化管理有消极情绪,对部署的
6、工作要求不够热心,主动接受管理的意识不强。三是重鉴定结果,轻鉴定程序。在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工作还时有存在,对鉴定机构的投诉多因工作程序不到位而引发。此外,司法鉴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鉴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欠缺,鉴定时对当事人说些与鉴定无关的话,给鉴定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二)司法鉴定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脱节问题。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的委托、取证、质证和采信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各单位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从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行业自律尽管作为一个概念已经提及,但是与之相配的硬件和软件措施尚未健全,实践中将很难
7、实施有效的管理,可能造成管理的冲突或缺位。同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有权委托鉴定,尤其是审判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更是司法鉴定的主要使用者。管理者与使用者之间缺乏必要的制度衔接,处于脱节状态,也没有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和工作协调机制,不利于有效管理执业活动和及时处罚违规行为。(三)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还跟不上形势需要。从工作实践看,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鉴定有关条例、通则的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如诉讼程序终结的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律救济途径未作明确,造成处理投诉难问题。特别是司法鉴定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
8、定可操作性不强,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对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及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两项标准规定的不明确。"严重不负责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