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间税收及税源背离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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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间税收及税源背离浅谈近年来,为了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布局上倾向把总部设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把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设在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力价格低下的不发达或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并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采用信息化管理,把财务核算,技术研发以及销售部门等集中到总部。在此种经营方式下,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可避免会造税收转移,最后导致税源与税收的背企业机构转移下的税收与税源背离的现状所谓税源,是指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从理论上来讲,税收与税源具有一致性,即一个地方有多大规模的税源就应该产生多少的税收,但在现实中,由于生产活动的复杂性,如汇总纳税和跨

2、地区经营等情况的存在,造成税收发生转移,从而导致税收与税源的不一致。汇总纳税导致税收与税源的背离汇总纳税,是指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将分公司的所得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纳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将其所得并入总机构所得,最终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种纳税方式下,如果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不同地区,那么即使分支机构产生经营所得,创造了税源,但该所得对当地政府并没有税收贡献或税收贡献与税源较少,其产生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最终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得。这种情况必然造成税收从

3、分支机构所在地向总机构所在地转移,导致税收与税源的背离。这里以宜昌地区为例,中国邮政,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和中国铁通等六家公司均在宜昌设立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全部实行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从2004年至2006年,该六家公司在宜昌应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216.65万元、7184.76万元和9955.44万元,累计应缴纳22356.85万元,在汇总纳税下,宜昌作为税收的转出地,税收收入而均转移到北京、上海等总公司所在地,转出额度分别为56582.5万元、82324.38万元和82486.76万元,累计达到221393.64万元。跨地区经营导致的税收与税源的背离跨地区经营

4、企业,是指从国内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进行投资、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向其登记注册地(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当其向注册地以外地区进行投资、销售或者其他经营活动时,势必造成经营活动所在地有相应收入,即产生了税源,但该收入对应的所得税必须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缴纳,最终由登记注册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如此一来,必然造成了税收从生产经营所在地向登记注册所在地转移。导致税收与税源的背离。这种现象突出表现在水电工程建设、铁路运输、管道运输、水电站等大型跨区域经营项目中。以陕西地区为例,从2001到2005年,仅仅内资企业所得税一项

5、就分别从陕西省转移出10.38亿元、12.79亿元、15.18亿元、26.02亿元和36.69亿元,可以看出移出数额逐年增加,5年合计移出101.06亿元,平均每年转出20.21亿元。在这5年期间,最为突出地表现在能源和金融两个行业,税收转出数额最大,能源行业移出为42.59亿元,金融行业移出55.26亿元,两行业合计转出额97.85亿元,占上述12个行业税收移出总额的96.82%o资源性产品上下游价格差异引起的税收与税源背离许多资源性产品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在生产环节价格是由政府确定,而在销售环节则按照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原则来定价,再加之某些企业运用转移定价手段,造成资源性产品价

6、格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形成较大反差,使利润向销售环节转移。在此情况下,将会导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从上游单位转移到下游单位,即从资源输出地转移到资源输入地。区域间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弊端违背税收属地原则,增加税收征管难度税收征管中的属地原则,强调税收收入归属地这一特征。因此明确谁是税收征管的执法主体这一问题尤为重要。当前,由于我国税制没有把收入归属作为一个重要的税制要素,税收相关规定也只是明确这个税在什么地点交,没有明确这个税的税源是在哪些地方形成的,也没有明确那些产生税源的地区是不是应该获得税收。在这一环境背景下,当存在税收与税源背离时,不仅造成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漏洞,而且增加税收征管难度

7、,使税收征管工作不到位。具体而言,对于税收转出地的税务机关,虽然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税源变化动态,具备管理优势,但是却不能越权收税,即使管理到位也无法取得税收收入,是“能管管不了”;对于税收转入地的税务机关,由于不熟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税源详情,只能依据企业单方方面申报情况进行征收管理,难免是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够全面,结果“想管也管不好”。侵害地方政府利益,降低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积极性理论上,税收的实质就是公共产品的价格。政府为当地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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