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型联营税收问题分析

合同型联营税收问题分析

ID:46077575

大小:5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20

合同型联营税收问题分析_第1页
合同型联营税收问题分析_第2页
合同型联营税收问题分析_第3页
合同型联营税收问题分析_第4页
合同型联营税收问题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合同型联营税收问题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合同型联营税收问题分析合同型联营税收问题分析A公司是一家以矿产品的开采和深加工为主,拥有独立矿山和自成体系的矿物开采系统。但是,大型开采设备对矿物集中的地方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而对那些边角区域却无能为力。为了坚持科学发展,合理开发与利用矿产资源,2016年12月底,公司决定与当地的一家民营企业B公司投资联营,共同开发矿产资源。经协商,双方签订了投资联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以一些边角零星矿点资源、地质资料权属(无形资产)作为股份投资入股,而B公司则负责矿产的开采以及开采过程中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费、青苗补偿费、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施及其他相关费用)。双方合作开发来的产品由A公司按市

2、场价格收购,产品的销售也由A公司负责。另外,两家公司还在投资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共同管理新的公司,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矿产品多则多分、少则少分、无产品则不分,合作期限为5年。这种合作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同型联营,对于其涉及到的税务应该如何处理?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一、营业税问题分析对于A公司投资入股及联营分得的矿产品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有观点认为,根据国家稅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1号)第三条规定:“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

3、,不应征收营业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6年2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吐;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稅发[19931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案例中所述A公司用来联营的“边角零星矿点资源、地质资料权属”,虽属广义的无形资产,但在2016年2月1日以前,不属于营业税条例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在此之前税务机关

4、对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无形资产转让没有征税权,对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无形资产的“投资”行为更没有征税权。另外,在合同型联营的情况下,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并不组成统一的联营体,不形成统一的组织机构,也不组建《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所说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合同型联营行为本身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纳税人的界定,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人。二、所得税问题分析1.合同型联营下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企业所得稅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稅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规

5、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根

6、据上述规定,在合同型联营的情况下,合同型联营行为本身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人的界定,不构成所得税的纳税人。2.合同型联营下联营双方根据各自身份的不同,各自构成或不构成所得税的纳税人。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进行合同型联营,不成立所得税法上的企业或组织,不构成所得税法上的纳税人,但联营各方各自仍是所得税法上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联营成果"——矿产品分成,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构成所得税法上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三、增值税问题分析同营业税一样的

7、道理,在合同型联营的情况下,合同型联营行为本身也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关于纳稅人的界定,也不构成增值稅的纳稅人。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A公司以部分无形资产(边角零星矿点资源、地质资料)作为联营条件对外联营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稅[2016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