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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研究摘要: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反垄断法》的出台对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等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反垄断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反垄断执行机构设査,且反垄断委员会的性质定位于协调性的机构,这对于我国反垄断的贯彻执行是不利的。在借鉴两方国家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进行了研究。关键词: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反垄断委员会1引言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或者“经济基本法”,日前世界上已有近90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该法案将自2
2、008年8刀1口起施行。《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一条即表明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作为保护市场竟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宜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出台对屮国经济将产生重要影响。2小国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及存在的问题《反垄断法》笫九条和笫十条规定了中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设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竟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
3、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带来的好处是潜在的,而其弊端则是现实的。(1)尽管国内外理论界对于反垄断机构是否属于监管机构一直存在一些争论,但毫无疑问的是,反垄断机构所从事的是一种执法活动。对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而言,最为基木的要求是独立、公正,严格依法行政,不受其他因索的影响。在这一点上,执法机构不同于宏观政策机构(如国务院证券委)或者政策咨询机构(如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对于后者的基本要求是多元、协商、妥协与利益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或提出建议。反垄断法制定以后,剩下的就是严格执法,不存在再进行反复妥协、协调的必要,也不应该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掺入太
4、多的政策考量,影响法律的统一实施。(2)按照惯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该冇具体的工作承担部门,并仇,通常都只冇一家工作承担部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工作承担部门最多,分别是发改委、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在反垄断法维持分散执法的格局下,国务院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至少有三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或者四家(前述三家加上国资委),另外述有一批行业监管机构也承担反垄断法的执法职能。因此,未来的反垄断执法将会是一种3+x或者4+x局血,在这种格局下,如何确定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承担部门,木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会引起许多争议少争执。(3)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缺少实质性的权力,尤其是规
5、则制定权,只能起协调作用。同时,由于权责划分不清,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对于各自管辖权边缘地带的新问题,也难有制定规则的积极性。因此可以预见,对于反垄断领域的新问题,整个执法体制必然陷入被动的应急反应模式,很难预先通过规则提供明确的指引,其结果是全社会需要为这种不确定性支付额外的成本。3西方国家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及其比较目前,关于反垄断的执行机构有三种模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注管机构、顾问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单一专门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所谓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是指在一国内部设置有两种主管反垄断法执行徳行政机关或准司法机关,这两种机关与法院在执行反垄断法上既分
6、工又合作,推动反垄断匸作的协调进行。这种设置实际上存在一个三角关系,B
7、J:两种主管机关Z间的相互关系;第一-种主管机关少法院的相互关系;笫二种主管机关少法院的相互关系。这一类型可以在分为两种具体情形,即以美国为典型的平行式二元主悖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和以法国为典型的非平行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世界上采纳山主管机构、顾问机构和法院构成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组合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和英国。德国的顾问咨询机构垄断委员会是一种纯粹的顾问咨询机构,而英国的竟争委员会承担了双重职能,即在承担顾问咨询职能的同时还承担了其他职能。单一专门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乂可以分为两种貝体情形,即单一的准司法机
8、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和单一的纯行政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前者以H本最为典型,而后者则韩国较为典型。日木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另一个是法院。韩国的反垄断法主管机关是公平交易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如同其他国家那样,韩国法院也承担了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能,他们共同构成韩国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三种模式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的核心组成基础有二:一是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设置;二是主管机关与法院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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