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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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降耗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45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云南省节能奖励办法》、《云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技术节能实施意见》、《云南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对标管理实施意见》、《云南省电网节能经济调度实施意见》、《云南省钢铁工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云南省煤焦行业节能减排实施意见》、《云南省水泥工业节能

2、降耗实施意见》、《云南省黄磷行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等12个节能降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第三条评价考核的对象为省级有关部门,16个州、市人民政府,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5户企业,省政府重点考核的

3、11户集团(公司)和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第四条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对省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节能目标:省人民政府与6个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其他部门以2005年为基数,到2010年实现节电20%、节水20%两项指标。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宣传培训等7项内容。第六条对

4、16个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节能目标:包括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和实现节能量两项指标。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法规政策情况、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审计率、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节能宣传培训、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等10项内容。第七条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5户企业、省政府重点考核的11户集团(公司)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3个方面。节能目标:包括实现节能量、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或万元

5、产值能耗3项指标。节能措施:包括能源计量、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实施主要耗能设备管理制度、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节能标准体系、节能技术进步、节能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能源审计、能源统计、节能宣传培训活动等10项内容。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组织机构、健全能源管理岗位、编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和中长期节能规划等3项内容。第八条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评价考核,按属地化原则,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施行,考核结果报省经委备案。第三章考核办法第九条评价考核按照半年自查、年末考核的方式进行。第十条半年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半年末20天内书面报省经

6、委审定。第十一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省经委提交年度节能工作总结报告。第十二条年末考核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第四章考核管理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指标分解情况,通过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实施评价考核。第十四条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低于70分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60天内限期整改,申请重新评价考核。第十六条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查。第

7、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七条在节能降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八条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第十九条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申报节能改造项目时,优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第二十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州、市人民政府,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中

8、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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