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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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水许可程序规定一、取水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第34号令)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5号发布)5、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6、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鄂水发[2002]14号)二、取水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一)取水

2、许可审批范围460号令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必须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其中下列五种不需要申请令取取水许可证: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二)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1、从长江干流日取地表水10万吨,或者是需要经国家发改委核定的取水项目必须由长江

3、委许可发证;2、日取地表水3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或者是年取地下水70万吨以上的,或者年发电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取水项目需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3、日取水地表水2万吨以上3万吨以下(年取水量800-1100万吨),年取地下水70-50万吨,水利发电2.5-5万千瓦的取水,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4、日取地表水2万吨以下,或者地下水年取水50万吨以下,发电装机2.5万千瓦的取水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三)水资源论证的工作制度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15号令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

4、、改造、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证报告书。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取水水源论证;3、用水合理性论证;4、退(排)水情况及其对环境影响分析;5、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6、其他事项。水资源论证有一般程序和简单程序:根据水利34号令规定,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

5、,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证论表。根据水利厅鄂水发[2002]14号文件规定下少量取水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1、为单个家庭生活和家庭畜禽饮用的取水(经营性鸡场、养猪场等除外);2、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年水少于600立方米的;3、为农田灌溉修建的蓄水10万立方米以下的塘、堰取水。水资源论证的审查批复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

6、报水利部审定。1、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2、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3、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根据水利厅鄂水发[2002]14号文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实行分级审查,以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1、在长江、汉江干流年取地表水8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生活取水建设项目,在其他河流年取地表水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生活取水建设项目;2、年取地下水7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生活取水建设项目;3、在长江、

7、汉江干流取水,设计流是为8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在其他河流取水,设计流量为3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灌溉建设项目。低于上述取水限额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市(州)、省直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水资源论证审查权。水资源论证的法律责任根据水利部第15号令规定,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取权,玩忽职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8、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1、申请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申请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在核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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