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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我处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起草背景与经过自《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实施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了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食品生产企业现场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是,根据规定,监督
2、检查要按计划进行,并且都在企业自查报告的基础上对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缺乏随机性和针对性,极大地影响了监管效率。尤其是针对当前各种投诉举报,如果没有一个快速响应的现场检查支撑,将很难发现问题的真实情况。为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能充分体现针对性、随机性和突击性的飞行检查制度,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2011年,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整治任务完成后,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我处即着手酝酿出台相关文件,用于规范飞行检查工作,并开展了相关调研。2013年,省质量
3、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由于监管职能的划转,我处重新制订了新的《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并征求各市局的意见。二、主要依据(一)《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食品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二)《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检查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
4、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
5、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三、主要内容及说明《规范》共十八条,对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含义、实施原则、实施情形、职责分工,以及检查程序、内容、结果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明确了飞行检查的含义。《规范》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性现场监督检查。(二)关于飞行检查针对性。为确保飞行检查的针对性,规定了六种情形可以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一是对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企业的监督检查;二是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或食品安全监测发现
6、问题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三是对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有质量安全隐患企业的监督检查;四是对生产企业信用管理记录中有不诚信记录企业的监督检查;五是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所涉及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六是对其他涉嫌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督检查。(三)关于飞行检查的程序性。为确保飞行检查工作依法、审慎、及时、客观、公正进行,《规范》从检查程序、内容、结果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单位应下达飞行检查任务书。二是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时,被检查生产企业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派监管人员配合。三是飞行
7、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质监管人员和1名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共同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行业相关专家参加。四是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当面或事后向组织飞行检查任务的单位陈述、申辩。(四)关于飞行检查的突击性。为确保飞行检查的突击性,《规范》设立了保密制度。飞行检查的时间、地点、事项,由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监管部门确定。未经飞行检查组组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查安排事项事先泄露。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五)关于飞行检查结果的后处理。按照《规范》的要求,飞行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
8、时撰写飞行检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由具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可将检查情况通报地方政府。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有关要求,组织检查的监管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四、实施建议鉴于本《规范》仍然需要结合监管实践不断完善,建议本《规范》仍然为试行版本,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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