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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案例评析】非法用工者,是否承担工伤补偿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非法用工者是呑承整乂伤补偿茨何7吴某,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湖南省保靖县人。因家境贫困,小学毕业后不满16周岁即到浙江某市打工。2001年8月进入一个体经营户加工场当注塑工。同年10月5日上午8时30分许,吴某在操作注塑机加工产品过程中右手被机器压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全由雇主支付。出院后,雇主仅支付其5000元赔偿费用,因没有得到相应的伤残补偿,吴某于2002年12月25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吴某来投诉时,嗫嚅自述:因伤后右手不能干活,没有人肯雇用;家中父亡母病,还有两个妹妹上学,家庭生活困难,亲友无钱资助,如今流落异地,靠别人舍施度日。言之哀戚,潸然泪
2、下。经办人员一看,只见他蓬头垢脸,形同乞丐,身上只穿着单薄的破旧衣服,一条单裤已开裂到膝部,冻得哆嗦发抖。经办人员目不忍睹,出于怜悯,捐助其几百元钱,以解燃眉之急。经调查,吴某在该个体户操作注塑机受伤情况属实。因未得到相应补偿,吴某一直呆在雇主家不肯离开,当地村干部及左右邻居也略有所闻,但怕得罪人都不敢为其作证。向雇主询问,他竟不顾事实矢口否认,谎称根本没有此人此事。其实,吴某伤后被送往医院做手术时,雇主父子均有签名;直到本案经办人员前往实地调查前一晚上,吴某仍睡在雇主新建的住宅后面简易工棚墙角地上。时值寒冬,只有几条破旧编织袋当被子。若非耳闻目睹,实在令人难以置信。经办人员调查后返回路上
3、,估计当晚吴某必遭责骂。果然不出所料,次日早上不到7时,吴某早已等候在经办人员办公室门口,称昨晚临睡时被雇主打了一顿,斥骂他竟敢到劳动部门告状;若不撤诉,就要他的命。经鉴定,吴某右拇指指间关节畸形,中、环指近侧指间关节屈曲性挛缩,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属7级伤残。事隔不久,吴某再次前来反映,说那日被打之后不敢再到雇主家工棚去睡,只好借住老乡处。雇主派人到处寻找,若被抓住,性命难保。因此,只好离开借住地四处躲避。这事引起了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立即向当地政府反映。镇领导随即打电话向村委会干部了解,证实确有其事,于是派驻村干部陪同有关人员前往协调处理。因雇主不在,无功而返。后查该雇主一直未经工
4、商部门登记注册,属非法用工,建议转送法院依法处理。法院受理后于2003年3月19日开庭审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该个体户除了原已支付的赔偿费用外,一次性补偿吴某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工伤津贴等合计9000元,此案了结。[评析]本案关键问题是吴某与该雇主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他受伤后,是应按民事伤害处理,还是按工伤处理?关于这个问题,在本案申诉受理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某与该个体户之间不属劳动关系。理由是按《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根据劳部发[
5、1995J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解释,“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户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用工主体不合法,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因此,由伤残待遇引起的纠纷,不属劳动争议,劳动行政部门不能认定为工伤。当事人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九条规定,以民事损害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受雇于该个体户,为其提供有偿劳动,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履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他是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原因而受伤,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第(一)、
6、(四)项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吴某在受雇佣期间,依法应得到劳动保护。《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吴某因工受伤,雇主理应承担伤残补偿责任。至于该个体户未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即雇工生产,责任不在受伤雇员。其行为属非法用工,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但不能以该个体户属非法用工主体,而否认双方客观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其过错责任不能由劳动者承担。笔者认为,《劳动法》立法宗旨主要是为了保护弱者,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第一种意见处理,则无疑是剥夺了劳动者依法享受
7、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悖于《劳动法》立法宗旨。况且,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合法,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受伤,大多因其本人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所造成。雇主并非直接侵害者,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性质完全不同。因此,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九条规定之内涵。再说,若按第一种意见作为公民人身伤害案件由法院受理,法院往往按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在分清当事人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处理。受伤者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往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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