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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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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法理问题探析摘要:《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宋代的判牍汇编,集合了众多官员的判词。其里面蕴含着宋代士大夫们处理案件的高超智慧,同时也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价值取向。从其中一些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天理、国法、人情的相互作用,同时也不难发现无讼、保护弱者权益等传统法律的价值追求。关键词:天理;无讼;弱者保护一、天理的踪影何谓天理?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说法。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把天理提到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相当于现代一国之宪法,他所认为的天理乃为三纲五常,人伦大义。这是一种理解。北宋大儒
2、张载更是写道,“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所谓立心也就是立天理之心,暗喻要为社会建立一套以“仁”、“孝”等道德伦理为核心的精神价值系统,这是一切行为的基础。而吴钩认为“所谓自然法,换成儒家的说法,就是天、天道、天理。儒家并不认为法是统治者之意志的体现,而是主张,立法乃是法天而立道,因而,人间之法令理当接受天的检验”。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天理也可以说成是一种自然法。那么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我们可以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窥探一二。先看一个案例,《清明集》卷十人
3、伦门记载着这样一个案例:“妻已改适谋占前夫财物。昔汉时有陈孝妇,年十六而嫁,未有子。其夫当戌边,阿常为巡检之妻,不幸夫亡,独有姑在,老而无子阿常若稍有人心,只当终身不嫁与乃姑相食以生,相守以死,如陈孝妇之义可也。阿常背夫绝义,岂可更有染指之念,况未必有之乎!今遂归于他姓之手,殆天下不肯富不道之家于!居其职者,宜知所戒矣。”本案例讲得是阿常改嫁丈夫死了两年后,企图通过诉讼谋取丈夫的遗产。法官认为阿常在丈夫死了之后立马改嫁后生子和子随后又企图侵占丈夫的遗产,这是一种“背夫绝义”的行为,违反了夫为妻纲的伦
4、理,而阿常之子不是其与前夫所生,法官认为“系是张巡检之子,与徐巡检之家有何干预,意在骗财,情理可憎,决竹篦二十,押出本府界”,从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首先,夫妻之义乃是天理,纵然夫死也要遵守,法官在判决此案中多次谈到这点,在依国法判决时充分考虑了违反天理的程度,天理辅佐国法施行。法官最终依律条与天理判为"合五等论罪”。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官在判案中比较重视天理,尽可能地使国法能够上遵天理,下循人情,这样的判决也是尽善尽美的。二、无讼的踪影无讼,这是中国古代审理寻常词讼的基本原则。
5、古人追求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而理想的社会必定是人民无争相互和谐的社会,争讼是绝对无益之事,政府的职责以及法律的使命不是要协调纠纷,而是要彻底地消灭争端。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的观念自此流传下来,那么在《清明集》中我们可以窥探些什么呢?且看下面分析。有个案例体现在《清明集》卷十人伦门叔侄争业令禀听学职教诲之中:“当职德望薄浅,不足以宣明德化,表率士风,而使乘争陵犯之习见于吾党,有愧于古人多矣!否则威之,挞以记之,正惧有所不容但已者,而诸友乃能举责善之谊,以启其良心,
6、使其叔侄之情不远而复,岂非区区所望于学校之士者与?将不得不从事于教刑矣!”本案讲得是一家叔侄因为相互争夺家产而告于官府,法官通过讲述亲情大义来让二人定分之争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法官通过直接引用儒家传统的伦理纲常来说服双方和解以此达到无讼的目的,注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官方调解与民间调解的作用,力争通过私力救济来解决纠纷。三、保护弱者的踪影众所周知保护弱者是现代诸多法律的立法原则。那么在宋代是怎样保护弱者的呢?通过《清明集》我们可以看出主要通过两个手段第一是刑罚,第二是教化。
7、刑罚的第一功能是预防,第二才是惩罚,通过探讨《清明集》中对弱者的恤刑的实践我们可以更加明确建设怎样的刑罚体系。接下来我们看看《清明集》中宋人去怎样实践这一保护弱者理念的。其中的典型案例体现在《清明集》卷十三惩恶门挟言妄诉欺凌孤寡之中:“照得讼有源有流,有本有末,穷其源而寻其流,陈?a无端与词,横扫寡妇,自县而州,自州而监司,词讼始绝。其所以苦傅氏者,可谓酷矣。而今而后,解其冤可也,释其忿可也,恤其孤可也。察见陈?a之嚣讼不存恤孤幼陈兴老之意,?旧瞰招小!闭殮霭咐?讲得是陈?a与陈夫是同宗,陈夫死后留
8、下妻子傅氏与儿子陈兴老,陈?a以前就占着傅氏他们家的田产,又想把陈兴老过继给自已然后谋占他们家的所有财产于是通过不断地诉讼告傅氏,傅氏不从卖了一些田携带幼子去官府伸冤,没想到途中病死。而陈?a趁机又非法买卖他们家的田产,法官受理此案后认为父业等财产都归傅氏幼子陈兴老所有,陈?a频繁打官司是一种虚假诉讼谋图不轨,判决所有财产归陈兴老所有,如果此后陈?a再打官司则要判处其刑罚。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岀法官非常注重的弱者的保护,寡妇与小孩都是社会中的弱者,她们往往力量弱小,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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