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維護法制的統一演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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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維護法制的統一演講范文&t;/8^83cript8gt;誰來維護法制的統一,如何維護法制的統一,等等,似乎已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嚴肅問題。一部法律制定後的目的就是能夠有效、完整及全面的執行,但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卻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但更加令人不安的是居然未能引起法學界及司法界的足夠重視,這個傾向是相當危險的。筆者在此僅僅略舉三個方面的問題,以作拋磚引玉之用,希望更多的學者及全社會都能予以關註。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問題近年來隨著司法解釋活動的活躍,司法機關越權解釋的問題似乎愈來愈顯突出,

2、不僅包括瞭實體法中民事主體基本權利義務的享有與承擔,也涉及到瞭程序法中民事訴訟基本權利的限制與喪失,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對出賣人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定實際上改變瞭合同法有關的責任承擔規定,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對訴訟參與人舉證權利的規定實際上產生瞭證據失權的後果,等等。由於我國的司法制度並未授予法院"造法"的權力,所以最高法院也就隻能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的

3、相關規定對法律進行解釋,但在司法實踐中卻並非嚴格如此。當然,最高法院總是以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滯後等原因來說明甚至辯解其行為的正當性,但是筆者卻以為,就算是“惡法〃也要遵守,隻能通過合法的方式與程序來要求修改與廢止,而不能自行通過司法解釋的方法來使其發生實質上的不適用,甚至相當於修改瞭法律,這樣做無疑會損害法律的嚴肅性。總體上來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是可行的,解決瞭我國的一些立法太過於簡單操作性不強等問題,甚至填補瞭一些法律漏洞。而且自去年開始,司法解釋工作增加瞭透明度,公開司法解釋的草案來廣泛征

4、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與建議,應當說可以盡量減少司法解釋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是制定司法解釋程序及方式方面的一個新舉措,值得提倡與肯定。二、地方各級法院的規范性文件問題目前有些地方法院也總想〃有所作為",各自制定瞭一些適用於本地區法院系統的指導性文件,盡管也可以起到在’本地區內統一認識與審判"的作用,但卻出現瞭一些錯誤甚至形成瞭典型的地方主義。這裡暫且不深究其動機與目的如何,但面臨的問題卻不能回避,突出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制定者對指導性文件的基本理論或認識發生錯誤並導致錯誤的審理與判決從而影響到法律的公正時

5、如何處理?二是比較典型的地方主義,通過規定法院管轄、法律關系性質的認定等方面來對本地區內的訴訟主體進行保護。當然,有些’高明〃的法院並不直接把相關規定寫在紙上而是要求運用在實踐中,但這些作法無疑會對公正司法產生極大的影響,從而妨礙到法律的統一實施。甚至有些法院各行其是,相同的案情在不同地區的法院可能會產生截然不同的認識,判決結果也迥異,從而影響到公民對法律或法院的信任與評價。長此以往,難免會出現各地方法院指導性文件时’割據"狀態,其負面作用與消極影響是不言而喻的。三、地方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與

6、法律沖突問題中國法律制度並不類似美國,沒有規定與形成中央(聯邦)與地方(各州>地方與地方(各州之間)各自相對獨立的法律制度,而是統一施行於全國的法律制度體系。就算是地方權力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需要制定相關的法規或規章,立法法第六十四條也已經作出瞭明確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髏規定的事項;(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傢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

7、較大的市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是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一些地方立法機關或政府采取相應的措施來實質修改法律,比較突出的例子如公司法律制度改革方面,廣東省於2003年9月對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出資的方式與期限、無形資本所占的比例等方面都作出瞭與公司法不相一致的規定,北京市工商局甚至對公司經營范圍等方面都作出瞭相應的修改,實際上使公司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這些地區形同虛設。還有的地方法規或規章與國傢法律相抵觸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近期法學界討

8、論熱烈的f'李慧娟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證,看來確實迫切需要建立司法審查制度與立法監督機制,以免使憲法與法律的規定在實踐中被肢解,甚至在施行中變瞭樣。由於我國立法法並未對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及規章的審查作出詳細的規定,很難操作,而且實踐中也無成功的司法審查及立法審查監督先例,無疑是立法學理論與實踐方面的一個重大缺陷,也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個不足之處。當然,各種情況的發生似乎都有各自的’正當"理由,有的是地方法院確實為瞭"統一地方法院認識”,以使此類案件在某一地區能夠得到相同或相類似的審理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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