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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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解释三》演讲稿演讲人-一尹江波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共同探讨学习一下《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内容。《婚姻法解释三》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并征求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后,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8月13日实施。我现在说一下制定这部解释三的背景:1、2011年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一些问题做出了解释。

2、2、2003年12月25H,最高院又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知识产权的认定、军人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3、有一个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共1286437件,2009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共1341029件,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共1374136件,从这组数据中可以看出法院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逐年呈上升趋势。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财产、亲子鉴定等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

3、标准。于是最高院于2008年一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的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后,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解释:1、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2、亲子关系的鉴定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认定4、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5、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出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4、1、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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