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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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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县粮食安全,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X府(2015〕101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X府办〔2016)9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X府办〔2016)3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政府对各部门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县发改局、县农业局会同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食药监局、县工商局、县统计局、农发行XX市分行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
2、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六方面。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
3、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七条重点考核事项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自查评分。各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县发改局,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二)部门评审。重点考核事项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部门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
4、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部门评审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的单位,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部门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县政府审定。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部门通报,并交由县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
5、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考核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县政府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
6、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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