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12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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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检查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充装安全,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的耍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站自有产权气瓶的检查登记管理,对本站经营的其他气体气瓶的收发登记,可参照本制度有关条款执行。第三条生产技术科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第四条检查登记人员应符合以下规定:(-)气瓶查收登记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二)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检查和充装后复查必须由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

2、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持证人员进行。第五条气瓶检查必须逐只进行,严禁漏检、批检或不检。检查者必须认真、及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未经上道工序检查合格的气瓶,严禁流入下道工序。各工序检验责任人对木工序的检验质量和检验安全负责。第六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立即进行妥善处理。无法处理的应报告车间主任,或报请技术负责人处理。第二章气瓶查收登记第七条每个气瓶瓶种的查收应指定专人负责,负责气瓶查收的人员应对其工作质量、工作安全负责,并对气瓶进行追踪。第八条查收气瓶时,气瓶查收人员应做好查收登记、统计工作,每个瓶种每个

3、用户都要单独建立气瓶借记卡,确保气瓶数量正确。第九条用户空瓶到达时,应认真询问用户气瓶数量、种类,发现有不符者,应认真和用户沟通,仔细核对,查找原因。原因未清楚前,不得卸瓶。第十条气瓶卸车时,应根据气瓶瓶种选择相应的气体充装车间进行卸瓶,任何充装车间都只允许与充装气体介质相同的气瓶存在,不得将其它瓶种气瓶放置在充装车间内。第十一条气瓶查收人员应全程监督气瓶的卸车过程,卸车结束后,仔细核对气瓶数量,向气瓶外检人员交代相关情况后,方可离开。第十二条气瓶查收人员应热情接待顾客,收发瓶屮如遇问题,应及吋向客户做

4、好宣传解释工作,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顶牛等情况。第十三条每天下班前,耍对气瓶数量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有不符者,应认真查找原因,必要时向车间主任汇报。问题未解决,不得下班。第三章充装前检查第十四条对气瓶杳收人员交接的气瓶,气瓶外检人员应认真进行核对,数量不符时,应立即与查收人员沟通。第十五条气瓶充装前检查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本站有关规定。第十六条盛装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沾染油脂或其它可燃物的,必须进行脱脂或其它妥善方法处理后,方可充装。第十七条外检不合格的气瓶严禁进入充

5、装间。应由外检人员在瓶身上注明不合格原因,存放在“不合格瓶区”,予以严格隔离。再根据不合格原因确定妥善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外检人员将外检合格的气瓶交予充装人员时,应同时交付外检记录。充装人员应认真核对外检记录和气瓶的瓶号或产权号是否相符。相符后,方可接收。第四章充装过程检查第十九条准备进行气体充装的气瓶必须是外检合格且有外检记录的气瓶。第二十条气瓶充装必须按《气瓶充装作业指导书》和《气瓶充装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第二十一条在充装过程中,充装人员必须加强充装过程巡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它异常现象的,要立

6、即进行妥善处理。第二十二条充装过程中,充装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充装岗位,不得干任何与充装无关的事。第二十三条发生充装事故时,充装人员应冷静,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展开救援活动。第五章充装后复查第二十四条气瓶充装后复查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本站有关规定,复检不合格的气瓶,由复检责任人根据不合格原因,作出妥善处理。第二十五条经复检合格的气瓶rti复检人员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合格标签。第二十六条警示标签粘贴在瓶肩与气瓶原始钢印互成180。的部位,警示标签不需每次充装都更换,

7、由复检人员在进行气瓶复检时,根据标签完整程度决定是否更换。下列情况应更换:(一)标签缺损;(二)不干胶粘贴不牢,与气瓶冇严重脱离现象;(三)标签虽完整,但因日晒雨淋,颜色退变。第二十七条充装后经复检合格的气瓶逐只充装标签,标签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包括:生产日期、充装班组等。不得使用空口标签。严禁气瓶在充装过程中就进行标签粘贴。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八条气瓶检查登记人员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各道工序的检查工作,严防不合格瓶进入下道工序。第二十九条责任人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

8、不安全因素,未及时向车间主任和单位负责人汇报的,由站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责任人资格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法关于重人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木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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