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消防责任事故罪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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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责任事故罪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消防责任事故罪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重特大消防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立法越来越明显地落后于消防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客观要求“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不合理、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罚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需要采取删除前置条件“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加大对自由刑的量刑力度等措施,加以完善。【关键词】消防责任刑事立法刑罚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重特大消防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接报火灾13.17万起,死亡1108人,直接财产损失1

2、7.7亿元。2011年,全国共接报火灾12.54万起,死亡1106人,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一个个严峻的数字摆在我们面前,使我们不得不对消防责任和消防立法高度重视。2008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消防法》,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对我国的消防安全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我国的消防责任事故刑事立法没有及时作出修正。在现有的情况下,必须对消防责任事故刑事责任进行严格认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设的犯罪,该罪的设定对维护我国的消防安全秩序、减少重特大火灾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应该说,

3、该罪的规定和我国当时的消防形势棊本符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该罪在适用中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其应有作用没有得到正常的发挥。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与消防管理法规相违背,同时又拒绝接受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其客观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拒绝采纳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的正确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情节产生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方血:必须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违反的行为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必须是拒绝采取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改正措施;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后果

4、”就是指发生火灾后造成了人员伤亡,或造成公司财产巨大损失;严重后果必须发生在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拒绝执行的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体为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消防责任事故罪存在的问题其客观方面“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不合理。第一,它与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存在矛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是对…部分消防重点单位实行定期抽查,对其他单位只是抽样检查,并不

5、是全面彻底、定期监督检查。而且依我国目前对消防监督机构的人员设置情况,让其对社会所有单位和居民、村民、住宅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测是不符合现实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单位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监督检查,而有的单位则没有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监督检查,那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没有监督检查的单位就难免存在更多的消防隐患,更易发生消防事故。第二,它违反了违法必究的原则。公安消防机构具有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抽查监督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必须对全社会所有单位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假如有甲、乙两个单位都违反了消防法律法规,甲单位受到了公安消防机构

6、的监督检查,且拒绝执行,乙单位没有受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如果甲、乙两个单位都发生火灾,发生了重大后果,则会追究甲单位的消防责任事故罪,而不会追究乙单位消防责任事故罪。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不公平。第三,它违背了刑法的预防功能。刑法的功能不仅要惩罚犯罪,更要预防犯罪。而消防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防范胜于救灾”,消防责任事故罪不应该只是事后惩罚,而更应该着眼于减少事故的发生,在事前保护公共安全。笫四,它不利于维护良好的消防安全管理秩序。消防责任事故罪是在1997年设定的,应该说,它与当时的《消防法》的精神基本符合。但是,2008年修订的《消防

7、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消防法》已经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单位负全责、公民积极参与”的主旨下放,实行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这就保证了从以前的政府(或者仅仅是消防部门)作为主要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逐步过渡到由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主要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因此,单位也应负起消防安全责任,而不应该一味地依靠“消防监督机构通知”,否则会使一些单位或个人不能够及吋整顿检查存在的火灾隐患,.且持有侥幸态度,为火灾的发生埋下思想隐患。因此说,消防责任事故罪中“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

8、釆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规定极大程度上造成思想麻痹的情况,这就使消防责任不能够很好地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设施不健全成为可能,最终导致火灾发生。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罚不够科学合理。第一,刑种结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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