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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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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工伤认定赔偿指南 青岛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1.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身患职业病; 4.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办理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下列任一项条件才可以申请青岛工伤认定: 1.伤(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 2.伤(亡)者是在青岛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办理材料 1.《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 3.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人事关系证明; 4.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身份证明; 5.
3、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 6.职业诊断证明书(职业病患者需提供); 7.申请人身份证、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职工近亲属); 8.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工会组织); 9.代理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 10.死亡证明(职工死亡) 11.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 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13.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突发
4、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4.民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证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15.《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确认(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 1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
5、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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