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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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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徐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xx年徐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利用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城乡建设和发展具有保存
2、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资料 第四条 城建档案应当集中管理、分级保管、异地备份并规范整理、完整保存、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3、 第七条 从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村镇建设档案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村镇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档案室并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 第八条 负有城建档案移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 (一)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二)城乡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电信、有线电视、工业等各类管线工程档案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隐蔽工程除外; (三)城乡建设各专业主管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建设、人防、房管、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认为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城乡建设档案 前款所称负有城建档案移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城
5、乡建设各专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城建档案应当报送原件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以纸质、电子、声像等形式报送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被撤销的单位所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移交的城建档案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后应当出具建设工
6、程档案接收的书面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并指导本级人民政 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整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准确、完整并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电子文件及声像
7、资料; (二)标注城市坐标及高程的地下管线竣工图等测量成果 住宅小区、厂区、校区以及机关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各专业主管部门形成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满五年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 第十八条 城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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