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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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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药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
2、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
3、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4、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
5、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
6、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
7、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
8、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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