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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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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江苏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办法 xx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其它非全省统考的艺术类专业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第三条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有关市招生办公室和考点单位具体承办省内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由相关招生高校负责 第四条受省教
2、育考试院委托我省7个考点单位(见附1)具体承担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省内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资格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情况进行调控 第六条考点单位所在市招生办公室应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政策和办法对本地区的考点单位及承接的专业考试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考点单位的考试组织工作 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市招生办公室要派巡视员对考点单位的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考点单位应积极配合设点考试院校做好各项考试工作
3、并具体承担专业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一)各考点单位要成立考点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协调本考点的各项工作考试委员会主任由考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本考点的考试工作负总责委员由考点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考试委员会下设报到接待宣传组、考务组、监考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职能机构分别负责相关的考试实施工作设点考试院校代表要参与相关职能组的工作 (二)各考点单位须在考试前与设点考试院校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三)考点单位负责设点考试院校在本考点有关考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做好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生所需
4、的信息、政策咨询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四)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均须统一使用我省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实施校考工作考生报名、打印准考证、考场编排、设点考试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载等工作均通过该系统完成 (五)各考点单位要强化考风考纪建设和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对无视考场纪律、违纪舞弊的考生考点考试委员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违纪舞弊的材料和证据坚决制止违纪舞弊现象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发生专业教师以及有直系亲属参加xx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人员均不得参与监考工作 第八条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
5、应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设点考试申请书、计划确认书、招生简章等相关材料办理设点考试的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按照相关考试管理规定对我省考生实施专业校考工作 第三章设点原则 第九条省外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设点原则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1所院校(见附2)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二)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1所院校以外的其它公办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院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报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6、 (三)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自行组织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原则上在院校所在地设点对我省考生组织校考;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四)审核通过的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我省的一个考点单位设点组织校考 按专业大类(如美术类、音乐类等)设置原则上计划数在10人及以上的院校可在我省设点考试否则不得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五)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专业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点单位组织我省考生进行专业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
7、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点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参加所涉及专业的校考否则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提供的无报名信息的合格考生名单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六)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未在我省指定的考点单位、而在省内其他单位设点进行的专业考试,我省一律不承认其考试成绩 第十条省内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设点原则 省内自行组织校考的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本校设置考点考试方案须报我院备案校考专业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于xx年1月10日前
8、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的院校由我院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上向社会公布专业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未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省外院校专业考试的有关要求 (一)拟在我省招生的院校须于xx年1月31日前将院校招生简章报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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