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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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导语:《金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金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

2、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四条 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

3、工许可时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和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七条 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

4、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许可文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5、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如果建设单位不具备整理能力可委托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6、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管线成果资料的共建共享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7、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

8、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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