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ID:46006300

大小:129.91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11-20

关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_第1页
关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_第2页
关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_第3页
关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_第4页
关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

2、织实施本办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案件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    (二)本

4、辖区内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案件;    (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界限为:    (一)东、西、南至本市行政界限;    (二)周至县、户县、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北至S107省道以北一千米;    (三)蓝田县行政区域内北至S107省道;    (四)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北至灞桥区临潼区交界南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西至沿阴坡村、下鲁峪村西界至柿园接二网路沿二网路至新兴王柯寨段南延伸线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东至灞桥区行政界限;    (五)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南至临潼区行政界限

5、北至西临城市快速干道临马路至临蓝路其中陕鼓厂至华清池段北至骊山坡脚线西至临潼区灞桥区交界不含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范围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四至界限需要调整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征求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由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编制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

6、保护规划》、《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统一的生态管控边界实现用地边界、空间信息、建设项目参数的统一避免各类规划之间的矛盾并就环境影响进行专门说明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    (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法定职责;    (四)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法律知识;    (五)

7、联合执法、委托执法、行政执法协助等法律知识;    (六)其他法律、法规    第九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用遥感监测、数字化监控系统等措施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实行地域网格化监管    第十条 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跨区县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巡查通报制度    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查通报制度的要求做好巡查通报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政府

8、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派驻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派驻人员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