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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全文) (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 (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五)有管理规章; (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2、的申请书; (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十五日内视该材料完整与否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凡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视情况予以临时登记、暂缓登记;不符合规
3、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登记过的宗教活动场所办理登记换证手续;未经登记过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时的有关内容应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向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同时办理法人登记并发给法人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和法人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报并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核准登记后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政府宗
4、教事务部门提交上年度该场所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和有关表格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者均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相关热门文章推荐: 1.最新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4.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5.xx年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6.xx年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7.关于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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