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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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全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参与、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资源、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

2、化设施包括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纪念馆、剧院、戏台、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社区(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文化广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设施(有线电视网络)、城乡阅报栏(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以及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其他场地、建筑物和设备    第四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方便群众的方针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

3、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众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状况和公众实际需求制定、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和标准并适时调整  

4、  第九条 政府兴办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逐步实行开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或者优惠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时限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公布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完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基本制度并向所在地文化等主管部

5、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纳入城乡信息化建设规划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数字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公开和共享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供给和远程服务等能力    第十四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社区(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提供文艺演出、作品创作、书报阅读、展览展示、影视放映、上网服务、文化讲座、科学普及和体育健身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提

6、供有针对性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在工地、厂区、集中住宿区、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监狱等区域和场所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并实行开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开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动推动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村落文化和家庭文化等群众性文化发展    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为自行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和群众性文化团队提供资金、人才和活动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专业院团和学校等单位应当通过辅导、交流和培训等形式为群众性文化活动提供业务指导    第三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7、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建设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和易于疏散的地方并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出行和使用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剧院、科技馆和体育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有单独设置的综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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