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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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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风险探究风险一一即可能发生的危险。辞海中的解释为「人们在生产和□常生活中遭遇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受损及其它经济损失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它不测事件的可能性。对T“诉讼风险”概念,却是在近期的审判实践中给予进一步的强调和明朗化了的词。顾名思义,诉讼风险为因诉讼活动而可能发生的危险。这里所指的危险,一般是针对民商事纠纷而言的,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担负的不利后果。其在诉前、诉中、和诉后均有可能发生。长期以来,人们的观念上并没有存在诉讼风险的意识,在人们的思维中亦无诉讼风险之概念,人们会认为,提起诉讼还
2、会存在风险吗?当产生纠纷时,他们的做法就是只要将一纸诉状交到法院就万事大吉了,以后的事都是法院的事了,法官就是要办案的,那就得给他去查明证明事实的证据查明事实的真像。而我们法院以往的做法亦是如此,当事人的诉状交来后,就忙着外调内查,收集证据,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有时收效甚微。法官成T“保姆”、“代言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淡薄,往往不知自己败诉在什么地方,因何而败诉,冇时就会将责任推给法院,造成法院的公信度下降。诉权是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具有程序上和实体意义上的二重性。程序上的诉权,是提起诉讼的权利,实体上的诉权,是期待胜诉或满足诉
3、讼请求的权利。只耍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并且处于不稳定状态,而这种不稳定状态与他们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当事人就取得了诉权,并且可以行使这种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规定了: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即——只要在法律规定的二十年内(除却法律规定的但书条件)人们均能主张自己的诉权。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这个期限内对自己的权益提出了主张,保护了自己的诉权,但是否能够证明I己的主张成立、能够维护了I己的权益呢?或者说自己的诉权能否得到支持呢?这就牵涉到了胜诉权的问题了。以往,当事人还有心存疑问,为什么有理也未必能赢官司
4、,赢了官司后自己的权益未必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在诉讼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起诉的请求范围大大超过了原本的数字,以至超过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因而增加了诉讼成本;有的当事人或因超过诉讼吋效,或不按吋到庭,不及吋的举证,以及举证的不能,导致败诉,当事人反而指责法院或法官判决不公正,缠诉不止;有的当事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使案件不能执行终结,但当事人却四处上访告状,把个人商业交易的风险转嫁到法院,指责法院“打门条”。因此,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理智认识可能承受的诉讼风险,减少诉讼的盲目性和对法院的依赖性,则是我们从事法律工作者应努
5、力探究的。就社会经济运行而言,债的发生就蕴含了交易风险,由于贸易伙伴资信能力及市场竞争等因索,很可能发生交易风险,当交易纠纷发生须由公力手段救济时,当事人就不得不面对诉讼。诉讼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的,诉讼中的请求权能否得到保护,仍具有一定的风险。为此我们需要探究一系列的问题。一、诉讼屮都存在着哪些风险呢?(一)诉前存在的情况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吋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
6、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超过了诉讼时效则要承担不能胜诉的风险。当然这里还存在着诉讼吋效中止和中断以及延长的情况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按照争议的数额暂时预交一定数额的案件受理费,因此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慎重考虑,切不可漫天要价,应当合法、合理的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如金额过高,一旦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则未得支持部分相应的诉讼费用只能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承担请求不当的风险。(二)诉中存在的情况提起诉讼的一方首先应有支持口己主张的和关证据,能够足
7、以证明口己的请求是合乎事实,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因此负有举证责任(除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况外)。2002年4月1H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当事人除应按吋到庭参与诉讼外,还应按照法院的耍求和规定的时间积极举证或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法院举证或举证不完整,带来的败诉后果将完全由口己承担。作为法官,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來判断事实真相。庭审中不能提供证据或超过举证时期提供的证据,举证方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后果;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原告承担
8、起诉被视为撤诉的风险,被告承担缺席审理其至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三)诉后存在的情况在法院依法裁判确定权利义务后,仍存在不能完全实现已确定的权利的执行风险。执行结果与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政治生活稳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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