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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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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标准的含义和作用冃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未对证明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I•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看,似乎可以得岀三大诉讼法都采用了一致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诉讼法的上述规定都是立足于第二'市法院对第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市杳标准,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未作规定。由于诉讼性质的不同,法律对达到“证据充分”的证明程度的要求在三大诉讼屮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证明标准我国学者称之为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法定的证明程度、证明度等,国外学者则将其称Z为证明尺度、证明额度
2、、证明强度、证据标准等。笔者认为,证明标准是指法院认定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的证据标准。即当案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后,面临的是法官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形成对案件待证事实的确信(心证),这种标准就谓之证明标准。当举证负担的归属问题解决以后,接着而来的便是证明的标准问题,即当事人应在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才能摆脱其举证负担。对证明标准的理解可从以下儿点去把握:第一,它是法官据以确信案件事实得到证明的标准。第二,它是通过法官所作判例而逐渐形成的事实衡量标准第三,它是指导当事人举证的“灯塔”》由于证明标准是衡量当事人举证到何种程度才能满足举证耍求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3、就可以以该标准决定自己在履行举证责任时,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完成举证责任,因而对当事人的举证方向和程度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二、对确立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产生影响的因素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并没有明确规定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并不构成衡量证据的标准,如何构成“证据确实充分”才是行政诉讼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创立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行政诉讼的诉讼目的。在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这个大前提下,确定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时,应对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弱势群体要侧重保护,对其证明标准的要求可适当低一些,不能将其视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而与行政机关等量齐观;但对行
4、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从司法审杳的角度,则因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特别在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最重耍的价值取向,应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通过类似于“疑罪从无”的标准来实现。二是行政诉讼事实审查的特点。行政诉讼对案件事实审查的程序其实是一种复宙程序,即该行政争议在此前已经历了完整的执法程序,行政审判实质上是一审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复审,类似于上诉审(国外则直接认定为是向法院上诉)。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以行政程序搜集的证据为基础,是对其在获取和处理证据及得出事实结论上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这种复审属性,决定了行政诉
5、讼证明标准是建立在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充分尊重的基础上的,除非产生重耍的逻辑或程序错误,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否定行政机关对丁•事实的认定,故适用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并不会影响司法审查的公止与效果。三是行政程序的不对等程度。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具有对行政相对方限制某种权利和设定某种义务的职权,从而形成行政机关占优势、相对方占弱势的不对等关系,为了达到两者之间权利义务的衡平,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就对行政执法的程序进行了相对严格的要求。这种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不対等程度越大,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就越严格的対应关系,则是法官采取相对灵活的证明标准的动因。四是行政案件类熨的
6、多样化。目前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并且呈现继续扩张的趋势。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争议标的的不同,应有不同的证明标准。之所以存在不同的证明标准,是内为不同的案件与个人权益的关联程度存在着差异,涉及的权利越重要,鬧绕这些权利的程序保障也就越重耍,对证明标准的要求也就相对越高。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优势证明标准优势证明标准是适用于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所谓优势证明标准,就是事实发生的盖然性比其不发生的盖然性更大。民事诉讼之所以适用此标准的原内是,法律対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论并不关注,而只寻求裁判减少发生错误的盖然性。行政诉讼屮的优势证
7、明标准,是指审判法庭按照证明效力占优势的i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该标准屮的“优势”是指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较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和证明力,并不是指证据木身的分量,而是证据分量的差额,其差额值必须大于零。行政诉讼法耍求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应当“确实、充分”,在行政机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因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比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较大的可信度而采信被告的证据。故行政诉讼一般不宜采用该证明标准,但下列三种情形可考虑采用此证明标准。1•行政机关居间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8、此类案件当事人Z间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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