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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上的责任——公共责任与财务责任的融合_经济法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经济法上的责任——公共责任与财务责任的融合「内容提要」占20世纪80年代以來,西方国家开始了人规模的“政府企业化”、“第三部门”和“公用事业市场化”运动。这种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融合,带來了法律理念上的“公私融合”、“纵横统一”的变化,这与20世纪以來国家参与经济活动屮的“责任”H益成为法律规范核心概念是相吻合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融合导致国家对经济牛活的调整,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行政上的公共责任和会计上的受托责任的融合。这种结合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领域中,是与经济法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以及“组织关系与财产关系相融合”的特点完全一致的,这种新的责任模
2、式,可以被界定为经济法上的责任。「关键词」责任/经济法上的责任/公共责任/财务责任/债的演化一、作为法律规范核心的责任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一种责任的分配。责任的分配、演化经历了一个从统一到分化,再从分化走向复合的过程,同样,这个过程也是一个责任逐步从制裁、义务中分化、独立的过程。近代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等同于权利,法律和权利的概念,在许多语言中,尤其是在法律的发源地屮,两者是相同的。在康徳提出法律是“权利的科学”Z后,近代法学围绕着这一命题而构造法学大厦(注:近代资本主义法学作为康徳的道徳科学的延伸,参见Weinrib,ErnestJ・,Theideaof
3、PrivateLaw,Cambridge,Mass:HarvardUnivcrsityPross,1995.)0权利作为道徳形而上学的必然产物,构成了法律规范的核心[1].然而,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依赖于共同的社会价值,而在社会价值多元化、主体多元化以及社会经济运动面前,社会道徳却难以适应这种社会棊础和社会结构的变化。综观20世纪的法律思潮,从利益法学和社会法学发展到纯粹法律分析,就是一个对道徳形而上学的扬弃过程。进而,新日由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律运动的争论(注:关于法律批判运动和自由主义的争论,参见AndrewAliman,CriticalLegalStud
4、ies:ALiberalCritique,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90.),将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推上了历史舞台。这一过程,就是一个从权利至上发展到责任至上的进化历程。毫无疑问,这一过程在儿乎所有的法律部门屮都表现出來。合同法开始注重赔偿责任,而不是拘泥于相对性,并且法学H益关注“关系性契约”;侵权法中出现了以社会利益作为评价指标的“汉徳公式”,并进一步扩展了其应用的范围[2],ill现了基于效率分析的“过错责任的第三次勃兴”;公司法中的信息、激励、治理构成了法律研究的主题,汉斯曼教授则进一步指出,股东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
5、日益成为主流,并将终结公司法的进化历史[3],这不是价值观念竞争而是效率竞争的结果。法律开始注重个别性调整,扬弃程序正义而更执著于实质正义(注:实质正义在某种意义上说,和效率是一回事。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5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更加注重法官的合理H由裁量权的尺度,而不是片而地强调法律规范对法官的约束。责任成为法律规范的核心,并将社会整体性利益作为终极的判断标准,从而解决了传统法律体系作为道徳律令和道徳形而上学的价值观判断问题。这是一个社会评价客观化、效率化的过程。从根本上讲,法律责任是和社会政策、立法目标相联系的。责任來
6、源于角色、职权、因果关系、道义或者正义、精神状态、能力及法律规定。责任强调应为性,是义务和制裁Z间的桥梁。从英美法中的不同责任概念,诸如obligation,duty,liability和responsibility等等,可以看出,其界定更侧垂于责任的來源。责任显然是现代法律部门的核心概念么一,它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來加以理解。1.责任是和自由裁量权相对的概念。“法律责任冇三个特征:国家的强制、过错行为的确定和对违法者的消极后果。责任由法律规范确定,法律规定包括确定责任的规范的贯彻执行,由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证”[4](P148)o因而,当违反义务的时候,
7、则应当通过确定责任的大小、范围、形式來加以法律制裁;或者是采用经济激励的方式。因而,这一过程必然是与法官或者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紧密相关的。近代法律体系中,强调权利木位,责任的概念并不突出,这和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法律等同于科学思想是紧密相关的。而现代法强调法官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责任的璽要性由此得以凸现。2.责任是比义务更为广泛的概念。责任更强调角色、职位、能力、具体情形下的判断、主观状态等与主体相联系的具体内容。换言之,不同的认识状态、不同的能力、不同的角色、不同的具体悄形,违反义务可能是相同的,但是责任并不相同。现代公司制度中的董事责任,对董事的
8、能力、地位、角色等加以综合性的考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了。同样,“冇限责任”并不否定债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