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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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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重疾险基础知识四有一些朋友留言让我继续写这个系列,希望对"以正视听”有所帮助!我想一想,决定继续再写一写吧!在写今天的内容之前,先做一下自我批判:我昨天的文章里有一个词写错了,把“解除”写成“接触”!我在这里更正,并自我检讨!期超过两年的人身保険合同,成立两年之后,保険公司不得禹以客户不如实告知为理曲按触悚険合同!这就是“两年不可抗辩条熬”的来源,对于这个条隸有许多断章取义的解谀,或者是有特殊目的性的解谀,给不少人造成了困抚,未来可能引发很多保険纠纷!这段话的准确表述应该是这样的“保险期超过两年的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客户不如实告知为理由
2、解除保险合同!这就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来源,对于这个条款有许多断章取义的解读,或者是有特殊目的性的解读,给不少人造成了困扰,未来可能引发很多保险纠纷!”自我检讨之后,开始今天的正题!今天主要谈的问题是关于保险常识”中一个最没有价值,但是又最容易被一些“大"公司的“专业保险代理人”拿来做文章的问题:你买了一家“不知名"的“小”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非常不“保险”,小心以后你连保险公司都找不到了,就没有人给你理赔了!因我接触的“大”保险公司的"专业代理人”比较多,所以以上的论点经常听到,而且我相信多数持有这种观点的代理人,不是诚心忽悠自己的客户,而是真的从内心上坚信
3、这个论点!坚信的原因也比较简单,都把时间花在拜访客户上了,没有时间进行这些保险常识的学习,难免偏听偏信(似乎听说比自己看省时间〉!其实要看清楚这个问题,真的不是太难(但是要看清也不太容易,因为需要你具有理解文本的能力,还需要你有时间,如果两样都没有,那么可以忽略这篇文章)!一、从《保险法》的视角去看这个问题《保险法》是一部专门针对保险行业的法律,分为八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其中有助于理解这个问题的章节分别是第3、4、6章,为了节
4、约大家的时间,我只把这些章节中最有助于大家快速理解这个问题的条款给摘抄出来!(一)《保险法》第三章的部分条文1、第68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2、第69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第79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4、第80条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5、第82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6、第84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1
6、管理机构批准:(二)变更注册资本;)撤销分支机构;(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7、第89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8、第92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小编后面有注解》,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
7、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第四章的部分条文第97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2、第98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3、第100条保险
8、公司应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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