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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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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法官自由裁量權所想演講范文&t;/8^83cript8gt;(中山大學法學院rrai丨:shenrou.hunan@63・con)自由裁量權,如果不設定行使這種權力的標準,即是對專制的認可。——弗蘭克&Z8226;福特在中國人傳統的觀念裡,法律是指統治階級制定的,反映統治階級利益,並由國傢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規則。法律是立法者制定的,是白紙黑字的東西,法官是執法者,這是毫無疑問的。人們常常喜歡設想法官是位於法律之下的,是被統治者而不是統治者,[1]然而,很多時候,我們卻發現,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可以
2、改變規則。比如下面的例子。案例(2):1921年,美法院又審理瞭一個類似案例(1)的案件:施瓦茲雷池訴鮑曼辭226;巴池公司。服裝設計師施瓦茲雷池與鮑曼屎226;巴池服裝公司簽訂瞭一份契約。服裝公司答應每星期90美元的報酬。不久,另一公司以每星期100美元的報酬聘請他。施瓦茲雷池要求原公司提高工資,原公司也要求一樣年底付清。施瓦茲雷池每月依然得到90美元的報酬。年底,原公司一樣說話不算數。施瓦茲雷池告到法院,法官判決原公司支付應補的工資。於是,疑問便在我們腦中形成:為什麼相似的案件會是截然相反的
3、判決,法官不是都依照法律來斷案的嗎?在規則與具體判決之間,我們發現瞭一樣東西,那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正是裁量權的存在,才導致瞭判決的截然不同。於是,我們就在想,法官根據自己的自由裁量所得到的判決,都會是公平,正義的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否應該存在西方歷史上的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說r任何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都要到邊界時才停止,沒有邊界的權力便是一種無休止的任意性的權力,必然弊害無窮。”[2]社會契約論最核心的觀點就是三權分立,以權力制約權力。形式主義論者認為,法律條文是神聖的,一切都必須按照法律條
4、文來辦,法官隻不過是機器,是法律的喉舌"。如此看來,法官並沒有自由裁量權,隻是機械的運用法律的法匠。但是往深層方面去想,這似乎出現瞭問題。我們發現,無論立法機關多麼偉大,制定的法律多麼包羅萬象,事實上,我們都知道,這隻能是幻想,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總是有限的,又是滯後的,而案件是千變萬化的,無論怎樣總會出現一個案件找不到適用的法律,總會出現一個真空狀態,這個真空狀態又如何解決呢?也許有人會說,當發生這種事情的時候,法官就先別判決,等立法機關立法後再判。但是常識告訴我們,這是不現實的,試想一下,當
5、事人雙方焦急萬分等待法官給他們一個滿意的答復,哪知道法官大手一揮r對不起,此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本院暫不受理。"你想想,假如所有有疑問的案件法官都這麼處理的話,糾紛又如何解決?人民又如何信賴國傢?社會是否還進行得下去?早在幾千年前中國的莊子就說,用有限去制約無限,殆矣。於是,我們發覺,強求立法機關制定所有法律是不現實的,法官的自由裁量似乎有它存在的必要。但是,現實當中還有一種情況,假如說法官面對的是一個毫無爭議的案件,完全可以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來判決,那麼,法官閉上雙眼,大筆一揮
6、,就可以瞭,還要什麼自由裁量啊?問題是,根據實際情況我們知道,社會上的疑難案件遠遠多於非疑難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機會遠遠多於完全依據條文的機會,基於此,我們可以說,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二、法官是在造法嗎我們承認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是否意味著法官的自由裁量出來的判決是法律,法官是否在造法?現實主義法學派的說法也許太過於偏激,甚至將自由裁量引向瞭極端,但是,無可否認的是,他們看到瞭現實當中的實際問題,看到瞭法官自由裁量權在審判過程中的重要作用,乃至最終影響力。這也讓我們反我們的制度本身的不
7、可避免的缺陷。三、法治?人治?法官之治?西方法治的假設前提是人性惡,正因為人是趨利避害的,所以需要一個制度來制約人的惡性,在經過漫長的比較之後,人們舍棄瞭人治,選擇瞭法治。因為人治讓我們的生命和自由陷入危險,我們知道,法治是為瞭排除人治的專斷,為瞭維護個人的自由權利。[8]在法治的狀態下,司法權是絕對獨立的,不受任何的制約,法治本來的目的,是為瞭防止權力的專斷,但我們發現,事情並不如想象中的那麼簡單。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讓法官有足夠大的權力去解釋法律和創造法律,這個時候我們發現,我們其實制造出瞭一
8、個新的權力,正如霍不司所言f如果你相信法治,那你不過是在權力之上又設置瞭一個權力,這就是法官的權力。”[9]而這個權力是我們難以控制的。傑佛遜說信任是專制之母",沉痛地指明瞭在權力的運轉過程范疇中,對權力的擁有者必須有所制衡,否則必然形成專斷。[10]在這種情形下,我們如何去判定法官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權是公正平等的?法官的判決具有強制力,無論對錯,人們都一定要遵守,不然就強制執行。如果法官由於誤解而出差錯,由於誤解而導致某人被捕,那麼,法官要承擔賠償責任嗎?法官個人的情緒在影響著判決,我們是否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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