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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冇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査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木规定。第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木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第三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
2、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第二章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贵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木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贵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3、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耍,配备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査员。第六条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耍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统计法;(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木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三)依法杳处统计违法案件;(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木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贵。第七条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
4、熟悉统计业务;(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八条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宙国家统计局统-•规划、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第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第三章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第I•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而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第十一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抵:(一)冇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
5、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冇关规定;(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冇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彖和调查时间等问题;(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
6、否符合冇关规定,冇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彖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査前应先拟定检査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査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査不得超过一次。第十三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
7、、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对冇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査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第十四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讣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冇关单位和个人冇权拒绝接受检查。《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第十五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8、二)在证据可能火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三)向冇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査的事项向被检査单位发出《统计检査查询书》。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冇保密义务。第十六条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捉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第I•七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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