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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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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司11《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本安徐矿,生命至上”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集团公司安全目标,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三条各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要规范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规定严格考核。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范围和
2、业务分工,明晰煤炭生产、矿建、电力、煤化工、机械制造、后勤服务、多种经营(实业公司)、地产置业、新兴产业等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的安全责任。轻伤事故、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进行查处;重伤、病亡、工亡1人事故及二级非伤亡事故由区域公司负责查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形成处理决定;一次工亡2人及以上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查处。第五条本追究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第二章工伤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六条矿井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重伤的,对责任
3、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5000元。对单位分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罚款5000元。第七条矿井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责任科区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0元;对单位安全负责人、主耍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分别罚款10000元,主要负责人在集团公司视频会议上做检查。第八条矿井在工作过程中,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及以上的,对单位分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第
4、九条地面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对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第十条各区域公司所辖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发生1人次工亡,对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5000元;年度内累计工亡2人,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分别罚款10000元。年度内累计工亡3人及以上,视情节轻重,对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分别罚款10000元。第三章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科区主要负责人
5、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分别罚款5000元;对单位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0-10000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0元;对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对分管负责人罚款2000元;对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罚款1000元。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非伤亡事故,对集团公司相关领导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起,加罚1000元。第十二条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处罚款10000
6、元;对单位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直至免职,并处罚款15000元;对科区主耍负责人(含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0元;1对分管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5000元;对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罚款2000元;对集团公司相关领导罚款1000元。第十三条发牛煤与瓦斯突出的,参照一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追究。釆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及以上的,对
7、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每次罚款2000元,采掘工作血及英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1.5%的,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每次罚款1000元。因密闭墙管理不到位,造成矿井总回或采区回风巷CO超限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每次罚款2000元。第四章隐患的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未执行“四类五级”隐患排查以及对所排查的隐患未实行闭环管理的,相关责任人按不履职考核。第十五条被上级部门发现重大隐患,集团公司及区域公司未发现的,对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罚款10
8、00元,对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对区域公司分管负责人罚款3000元;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3000-50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区级负责人及单位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2000元。被查到主要隐患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五章“三违”治理的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三违”治理弄虚作假的科区级以下管理人员,第一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5000元,年度内第二次给予免职。第十七条对“三违”人员未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处理、资料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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