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刑事政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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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犯罪刑事政策探析摘要:环境犯罪刑事政策作为国家惩治环境犯罪行为、控制环境犯罪的方针和策略,面临着环境刑事立法不够完备和环境刑事司法启动难的困境。我国环境犯罪行为的频繁发生导致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下对环境犯罪的忽视有直接的关系。借鉴美国的“严格刑事责任”和欧盟的“生态利益”保护立场,提出从严惩处的环境刑事责任。关键词:环境犯罪;刑事政策;从严惩处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进入了环境高风险时期,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尤其是最近十年,环境污染事件无论是从发展规模、损害后果,还是污染类型等都在日趋扩大。201

2、2年,因环境保护问题,四个月内就发生了什那反对钳铜项目事件,启东反对排污项目事件和宁波PX事件。2013年5月,环保部公布了2013年第一季度重点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1],在这总共13起环境污染事件中,有6起是跟饮用水污染有关,其他几起芋件则分别涉及粉尘和噪音污染、废气污染和废物污染。面对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世界各国都在不断探索能对环境保护产生积极作用的刑事法律制度。而由于环境刑事政策体现了环境刑法的基木原则和价值取向[2],故环境刑事政策对整个环境刑事法律制度的形成,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内涵与外延环境刑事政策是

3、一个由多种要素组成的决策系统。理论界对我国环境刑爭政策已进行过一些研究,如有学者研究了环境立法刑爭政策[3],有学者探讨了西部环境刑事政策[4],也冇学者将环境刑事政策泄位为坏境刑事对策[5],有学者认为环境刑事政策可以精简的表述为国家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环境的方略[6],有学者认为环境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预防、控制和惩治环境犯罪为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维护秩序与安全,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日标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7]。笔者认为最后…种观点对环境刑事政策概括的比较全面,环境刑事政策应该是

4、环境政策的组成部分,也应该是刑事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这样理解,环境刑事政策是环境政策和刑事政策之下的子政策。二、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面临的困境(-)环境刑事立法不够完备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来,该罪名就一直受到学界的抨击。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更改为“污染环境罪”,并将客观方面的行为手段和危害结果要求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冇毒物质或者其他冇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虽如此,但仍存在两方面的问题:1、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学界倾向于过失说,理由如下:(1)污染环境罪的修改,意在扩大刑法惩罚的范围,但若将其认定为故意犯罪,那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过失行为必须有刑法明确规定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原有重大环境污染申故罪惩罚的对象会因为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而无法构成污染坏境罪,这与立法原意相悖的。(2)从刑罚设置来看,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和修改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罚设置没有发生变化,都是“构成犯罪的,处三年

6、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主观恶性上来看,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要大于过失犯罪,若将过失犯罪修正为故意犯罪却不加重刑罚,也是不符合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木原则。2、法益侵害结果出现之后刑法再对其保护的模式显然存在滞后性。在修订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只有发生了重大环境事故才能定罪处罚,而造成一般的环境污染,例如向土地、水体倾倒或向大气排放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但如果实施没冇造成匣大环境事故的行为就不能构成该罪。《刑法修正案(八)》虽将“重大环境事故罪

7、”中的危害结果要求删除,仅规定了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即可构成污染环境罪,但这样的规定仍未摆脱结果犯的范畴。(-)环境刑事司法启动难引人关注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屮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刑法领域,重大的环境污染行为若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介入,主要是进行调查和取证。就以渤海溢油事件为例,公安机关在调查引起的海水水质、渔业资源的损害如何认定以及养殖户的收入损失如何计算等问题,从技术上來讲是一个难题;其次,在侦查阶段,公

8、安机关对污染程度的认定还是以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为主,但是由于污染程度严重到可能涉嫌犯罪时,一般都会涉及环境监管部门的失职问题,因此实践中,环境监管部门为逃避对其失职的追究,往往会提供变更后而不是原始的数据。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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