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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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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第四条市机构编制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五条行政机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行政机构设置不得突破省、市规定
2、的机构和编制限额。第六条市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和市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第七条市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第八条设立市政府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三)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四)与业务相近的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五)机构所需的编制;(六)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撤销或者变更行政
3、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撤销或者变更的理由;(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消失、转移情况;(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第九条市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确需设立实体办事机构的,应当按设置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批准设立时,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现有机构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
4、机构。第十条市政府行政机构在合理分解、确定职能的基础上,一般设立科级内设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可以设立科级内设机构。第十一条市政府行政机构需要调整机构职能或者改变机构级别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市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以及内设机构之间职能的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第十三条市政府行政机构增设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二)增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四)增设机构所需的
5、编制。撤销、变更内设机构或者调整内设机构职能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撤销、变更机构或者调整职能的理由;(二)撤销、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或者调整情况;(三)撤销、变更机构后或者职能调整后编制的调整。第十四条市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职能相称。市政府组成部门一般称委、办、局;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一般称办、局;市政府组成部门、议事协调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第十五条机构编制部门在提请审批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方案和机构职能、级别调整方案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第三章编制管理第
6、十六条市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和机构个数,在省下达的行政机构和编制总额内依据职能和业务范围,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配置确定。第十七条市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分配下达。第十八条行政机构的编制在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机构编制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第十九条市政府行政编制总额的增减方案,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第二十条行政机构不得超编制使用人员、超职数配备
7、领导干部。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按国家、省核准的专项编制总额分配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市机构编制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对擅自超编制的人员,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不得办理调配、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建议人事、监察等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越权审批行政机构或者增减行政机构的;(二)擅自改变行政
8、机构职能、级别、名称和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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