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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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临床重点专科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疾病防治的主要载体,是医疗卫生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加快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对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提高公众健康保障水平,支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高专科管理水平和建设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瞰〔2011〕6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2〕1号),特制

2、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床重点专科,是指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后认定,在医疗技术、平台建设、专科管理、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方面综合优势明显,技术特色突出,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通过建设有望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进入国家临床重点专(学)科行列的专科。第四条建设临床重点专科旨在通过重点建设和科技攻关,培养一批高层次学科领军人才和学科骨干;建设一批科研平台及重点实验室,取得一批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一批临床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推广一批卫生适宜技

3、术;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和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第五条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管理原则。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专科建设需要,成立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评审专家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管委会负责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审定工作,负责项目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建设相关的重大事项议定;管委会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评审专家组负责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和技术指导工作;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重点专科的建

4、设与管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专科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管委会根据专科建设工作总体安排,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中报、逐级推荐、统一受理”等原则进行申报。第七条中报条件:1.学科带头人为担任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国抗癌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专科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常委以上。2.所在医院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或三级妇幼保健机构。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质量和工作绩效好。4.专科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

5、高的后备人才队伍。5.医院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第八条每个专科原则上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和至少两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骨干。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及其他在编人员不再参与其他临床重点专科的中报和考评。第九条申报程序:《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中报书》及相关中报材料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职能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逐级上报管委会办公室。第三章评审第十条重点专科评审分资格审查、技术评估两阶段。第十一条资格审查阶段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人员根据申报条件及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6、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技术评估。第十二条技术评估按照“依靠专家、公平竞争、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相应专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或《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分)》,通过集中答辩、现场实地评估等方式对申报专科综合能力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第十三条管委会办公室遵循回避和保密的原则,从《福建省医药卫生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与学科带头人有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的专家予以回避。任何人不得对外泄漏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第十四条管委会根据中报专科评估得分、医药卫生体

7、制改革任务和医疗资源布局等情况择优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专科及建设单位。第十五条在福建省卫生厅网站对拟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专科及建设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方可确定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及单位。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六条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是专科建设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管委会、建设单位、学科带头人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专科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十七条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对重点专科负有保障、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是专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抓重点专科建设,从行政、人事、经费、后勤保障等方面对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予以全力支持。职能管理部门负

8、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对其建设、发展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档案,对重大变动事宜及时登记并上报。第十八条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专科建设的组织实施,享有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的自主权,严格执行专科建设合同书确定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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