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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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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现场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作业者人身安全,规范电气保护的管理行为,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股份公司范围内电气保护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三条电气保护可分为工艺设备程序联锁保护、电气设备电量保护、设备现场非电量保护三类。第四条各单位须建立健全设备保护相关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能及职责。第五条各单位须建立健全设备保护管理台账,对现场所有的保护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研讨,详细制定设备保护一览表,并以公司受控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第三章整定及维护第六条电气保护整定按照保护“选择性、速动性、灵敏性、可靠性”原则,确保保护设备正常工作。第七条程序联锁保护,应依据设计顺
2、控关系及联锁参数进行程序编制,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进行研讨,按照一定管理流程进行修订和完善。第八条电量保护,6kV及以上的电气自动化系统电量保护如综合保护器等,按照设计要求定期对电量整定值进行查看,做到整定值台帐与实际运行值保持一致;380V及以下的电气自动化设备电量整定值如电机保护用热继电器等,可根据实际负荷情况进行整定,但不得超电机设备自身过载能力。第九条非电量保护,如跑偏、速度等,须遵循设计要求或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设置,也可根据设备运行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流程对保护进行增加和完善。第十条对程序联锁保护应定期参照原始设计或台帐对联锁程序进行核对,保证顺控关系及联锁参数正确无误,原则上每季度不得
3、少于一次。第十一条对电量保护应参考相关制度规定周期及要求做好预测、预试工作,确保设备在有效保护状态下,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二条对设备现场非电量保护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允许拆除或废弃,须按照保护设备工作属性以0K表的形式分类做好检查确认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第四章临时强制.修改和恢复管理流程第十三条设备的电气保护原则上不允许临时强制或进行定值修改。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临时强制或修改时,须制定保障措方缸进行申报审核。第十四条在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前提下,为确保生产连续,需对设备电气保护临时进行强制,并在较短时间内进行恢复,则按如下流程进行办理:14.1申请人在对设备保护进行修改或强制前须认真核
4、实设备名称及工艺代号,到指定地点办理修改或强制手续,详细在申请单上填写设备名称、代号及申请原由,申请人签名后会同保障措施申报给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申请单格式详见附14.2经使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含申请单和保障措施)报专业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审定后执行。14.3操作人员接到审定后的保护强制或修改申请单时,需对申请单中设备名称及设备代号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强制或修改,待强制或修改后,在申请单操作栏处签名,第一联专业职能部门存档,第二联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操作人员留存。14.4在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操作人员接到公司分管领导电话通知时,在有保障措施的条件
5、下可进行强制或修改,但要求十二小时内完善申请手续。14.5电气保护恢复由使用单位安排人员填写恢复申请,经由使用单位分管领导、设备保护专业职能部门签字确认后交操作人员执行。14.6电气保护的临时强制或修改是指强制或修改不超过72小时,若超过72小时则应另行办理申请手续。第五章永久修改或解除管理流程第十五条设备的电气保护原则上不允许长期修改或解除。第十六条根据生产情况确需对电气保护永久性修改或解除,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16.1申请单位认真核实需修改或解除的相应设备名称及工艺代号,安排人员到指定地点办理修改或解除手续,在申请单上详细填写保护需修改或解除的设备名称、代号及原由,申请内容不得涂改,公
6、司专业职能部门审批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根据保护的性质和重要性,决定是否通过公司专业委员会审定,待审定后执行。(申请单格式详见附件)16.2操作人员接到保护修改或解除申请后,需对申请单上设备名称及设备代号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修改或解除,待完成后,操作人须在申请单操作栏处签名,第一联专业职能部门存档,第二联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操作人员留存。第六章档案管理第十七条设备保护专业职能部门须定期对设备保护使用部门的日常维护台帐和0K表进行检查、归档,对管理情况提出评价和考核意见。第十八条设备保护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设备保护的变更申请进行分类汇总,并对设备保护台帐组织研讨进行完善
7、。第十九条设备保护临时强制或修改申请单须存档一年;永久修改或解除的保护申请须永久性存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子公司根据本规定内容修订完善本单位电气保护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设备保护专业职能部门,基地公司是指设备保全处(管理电气电量或非电量保护)、生产安全处(管理工艺程序联锁保护),粉磨公司是指生产技术处。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股份公司电气自动化部。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O——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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