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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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汉语101庄妙倩学号:1032011一、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口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木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血:(一)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就业涉及到劳动者最基木的利益。屮国就业人口庞人,这一基木国情决定了劳动立法必须将劳动者的就业作为法律保障的重点和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妇女就业做了规定,内

2、容包括:国家保障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机会;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在四期内受到特殊保护;川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就业保障,特别是自主择业给予了保障。与此同时,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截11:2001年底,全国人口总数为127627万人,城镇就业人口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2.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注:本文数据來源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提供的数据,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年5月9日。)(二)建立并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国有

3、企业中试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颁布后,这-制度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劳动法》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基本内容作了规定。此外,前劳动部还出台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章,使劳动合同制度趋于完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标志着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基木建立。(三)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为形成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保护劳动者幣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从20吐纪90年代初期开始推

4、行集体合同制度。这些法律和规章包括:《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近年来,集体合同制度不仅在非国有企业中推行,而且也在国有企业中逐步推广。截止2001年底,全国企业签订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集体合同已达65万多份。(四)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成功经验。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2001年8刀,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

5、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五)完善劳动标准体系1=1前,我国已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对规范工资分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己基本建立了故低工资制度。到2001年底,城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年平均递増5.5%.二、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我国劳动立法近年來虽然取得了令人嘱目的发展和成绩,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在初步建立Z中

6、,述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耍有: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主要表现在: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等。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对依,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往往成为权利的被侵害者;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有些领域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或者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或者立法的层次不高,有些法律还出现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甚一致,导致在实际运川中认识不统一而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如《劳动法》第33

7、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牛、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明显体现出,签与不签集体合同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因此实践中相当一些企业以该条为依据拒绝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而新修改的《工会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且在第53条将“无止当理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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