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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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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概说农民工,简称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口渐增多,于是人量劳动力脱离土地纷纷涌向城市,形成民工潮。民工潮的出现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必然,有利于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快了跨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广大农民工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而口身的止当权益却得不到维护,尤其是其中的劳动工资权益。据《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的资料显示,按照农民工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排序,“第一个就是工
2、资问题”。进城务工的人口约占城市实际人口的1/3到1/4。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已经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究其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劳动力市场不规范,用工单位录用农民工未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法定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然而,一些用工企业,特别是需雇用大量民工作业的工程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岀于逃避监督、税收、保险费用等种种口的,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吋,许多农民工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对签订劳动合同未予足够重视。这往往
3、会为农民工维权埋下隐患,导致农民工在讨要工资时缺乏有利证据,为用工单位怠于履行或恶意逃避工资给付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二、用工单位或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令人吃惊的是,相当一部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系用工单位或包工头故意为之。据了解,这些用工单位或包工头Z所以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有两种因素。第一种因素主要存在于建筑行业。建筑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每项建筑工程一般都事先约定了建筑期限,一天也不耽误。而我国建筑企业中农民工占80%以上,具有流动性大、临时性强的特点。如果按时将工资发给工人,工人可能会拿了钱就走人。在不能及时找到其他合适的人来接替其工作的情况
4、下,就可能会影响建筑工程的进程。因此,有的建筑企业或包工头为了防止农民工流失,就故意押着工资不发,这不仅侵害了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述限制了农民工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口由择业权。另一种原因是一部分用工单位蓄意侵占农民工工资。这些用工企业的负责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甚至为了达到侵占农民工工资的目的而隐匿或转移财产。于是乎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是农民工因血汗钱被拖欠而生活窘迫,另一方面却是老板拿着农民工的工钱而大肆挥霍。三、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保障、工商、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在各口职权范围内对用工单
5、位录用农民工的资质条件、录用的程序及手续、建筑工程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监管,以督促有关企业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事实上,从各方而反映的情况来看,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失之过松。比如,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筑路工程及建筑行业,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监管不到位,资金往往被挪作他用,导致上述行业在具体施工中迫于建设方的压力而垫资修建工程。四、农民工寻求法律救济困难重重农民工寻求法律救济的困难表现在:(1)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往往不知如何、甚至不知道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口身的合法权益;(2)担心失掉工作。农民工普遍存在息事宁
6、人、忍气吞声的心理。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敢或不原寻求法律救济。从筑路工程及建筑行业来看,大部分农民工并非直接与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发生法律关系,而是跟着包工头干,这往往会导致两种情况:一方面,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一般都有沾亲带故的裙带关系,基于信任或抹不下面子,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一般不愿撕破脸皮对簿公堂。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往往是包工头雇来的,他们与建设单位或建设公司之间一般不直接发生关系,不少农民工其至连自己是在哪个公司建设或承包项ri小打工也搞不清楚,更不用说去找公司老板,因此,农民工直接去告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的难度也比较大;(3)高昂的诉讼成木和繁
7、琐的诉讼程序使农民工无力寻求法律救济。按照国《劳动法》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而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仲裁后,当事人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农民工为了微薄的工资不惜走上法庭,繁琐的诉讼程序无疑会牵扯其犬量的精力和物力。势单力薄的农民工可能还会因为讨要工钱而招来横祸。因此,农民工大都忍气吞声,无心顾及寻求法律救济。二、完善农民工司法救济途径和法律保障措施一、改革现行劳资纠纷的“一裁两审”制所谓“一裁两审”制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8、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一般来说,人民法院是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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